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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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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9-060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关于终止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9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9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东方精工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03,466,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92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04,892,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60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4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98,574,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32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0,671,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161%。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377,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8%;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4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4,294,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9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包含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683,495,9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368%;反对579,545,1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618%;弃权40,425,8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6,4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14%。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94,056,0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469%;反对568,510,6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153%;弃权40,900,2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0,86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8%。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83,073,24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043%;反对579,575,1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641%;弃权40,818,5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9,1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1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94,029,43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449%;反对568,540,6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176%;弃权40,896,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9,1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93,101,87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737%;反对568,890,3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444%;弃权41,474,7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8,4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1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62,480,2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755%;反对56,716,4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52%;弃权41,474,7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8,4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93%。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733,272,5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556%;反对454,553,9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727%;弃权115,640,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8,4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1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02,650,86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132%;反对56,380,0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20%;弃权1,640,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8,4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8%。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94,020,13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442%;反对454,590,6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755%;弃权154,856,1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8,4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0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63,398,4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301%;反对56,416,72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21%;弃权40,856,1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8,4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78%。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82,317,5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464%;反对580,327,47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218%;弃权40,821,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9,1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1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1,695,93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854%;反对68,153,5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963%;弃权40,821,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9,1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183%。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暨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股东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议案投弃权票,上述两名股东的投票为无效票。

  表决情况:

  同意994,447,5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46%;反对24,381,2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81%;弃权2,116,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8,4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34,173,72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532%;反对24,381,2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00%;弃权2,116,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8,4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8%。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相关利害关系股东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议案关联交易事项中的交易对方,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4,000,000股,已对本议案投弃权票,该投票为无效票。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该议案关联交易事项中的交易对方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均由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9,565,218股,已对本议案投弃权票,该投票为无效票。

  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该议案关联交易事项中的交易对方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均由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8,956,522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82,521,740股,不计入本议案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中长期深化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联股东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股东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议案投弃权票,上述两名股东的投票为无效票。

  表决情况:

  同意997,349,1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88%;反对22,107,94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54%;弃权1,488,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8,4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37,075,3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578%;反对22,107,94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97%;弃权1,488,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78,48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6%。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相关利害关系股东须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议案关联交易事项中的交易对方,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4,000,000股,已对本议案投弃权票,该投票为无效票。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该议案关联交易事项中的交易对方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均由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9,565,218股,已对本议案投弃权票,该投票为无效票。

  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该议案关联交易事项中的交易对方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均由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8,956,522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82,521,740股,不计入本议案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1、审议否决了《关于终止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

  同意552,742,75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056%;反对710,879,59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376%;弃权39,844,5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6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0,568,84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81%;反对280,257,9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045%;弃权39,844,5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73%。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未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霞、毛子熙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0日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9年4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9年4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持股5%股东北汽产投向董事会提交〈关于终止公司回购股份的临时提案〉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0日、2019年5月6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分别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合并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0日下午2: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9日15:00至2019年5月10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19年4月2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有效投票的股东合计5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04,892,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6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43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98,574,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327%。

  上述现场和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合计49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03,466,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927%。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48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0,671,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161%。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3,495,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368%;反对579,545,1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618%;弃权40,425,8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14%。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不单独计票,且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056,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469%;反对568,510,6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153%;弃权40,900,2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8%。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不单独计票,且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3,073,2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043%;反对579,575,1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641%;弃权40,818,5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15%。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不单独计票,且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029,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449%;反对568,540,6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176%;弃权40,896,8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5%。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不单独计票,且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3,101,8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737%;反对568,890,3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444%;弃权41,474,7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1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2,480,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755%;反对56,716,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52%;弃权41,474,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93%。

  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33,272,5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556%;反对454,553,9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727%;弃权115,640,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1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2,650,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132%;反对56,380,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20%;弃权1,640,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8%。

  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020,1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442%;反对454,590,6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755%;弃权154,856,1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0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3,398,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301%;反对56,416,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21%;弃权40,856,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78%。

  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2,317,5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464%;反对580,327,4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218%;弃权40,821,8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1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1,695,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854%;反对68,153,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963%;弃权40,821,8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183%。

  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暨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4,447,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46%;反对24,381,2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81%;弃权2,116,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4,173,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532%;反对24,381,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00%;弃权2,116,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8%。

  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利害关系股东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议案投弃权票,上述两股东的投票为无效票。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中长期深化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7,349,1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88%;反对22,107,9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54%;弃权1,488,0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7,075,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578%;反对22,10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97%;弃权1,488,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6%。

  本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利害关系股东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议案投弃权票,上述两股东的投票为无效票。

  11、审议否决了《关于终止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52,742,7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056%;反对710,879,5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376%;弃权39,844,5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568,8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81%;反对280,257,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045%;弃权39,844,5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7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股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彭友谊                                  杨  霞

  毛子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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