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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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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9-045

  转债代码:113523           转债简称:伟明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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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3元

  每股派送红股0.1股,每股转增股份0.25股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9年4月30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87,719,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1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25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6,947,270元,派送红股68,771,900股,转增171,929,75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928,420,650股。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嘉伟实业有限公司、项光明、王素勤、朱善玉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7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扣税0.033元;每股送红股0.1股,扣税0.01元,共计每股扣税0.04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87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扣税0.033元;每股送红股0.1股,扣税0.01元,共计每股扣税0.043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3元。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对于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7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扣税0.033元;每股送红股0.1股,扣税0.01元,共计每股扣税0.043元)。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928,420,650股摊薄计算的2018年度每股收益为0.8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7-86051886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9-046

  转债代码:113523        转债简称:伟明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18年度利润分配和转增股本实施方案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23.92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17.47元/股

  ●“伟明转债”(113523)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19年5月17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18年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8,771.9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30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1股,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5股。该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伟明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

  因此,公司本次2018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伟明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公式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根据上述约定,因公司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本次调整公式为P1=(P0-D)/(1+n),P0为23.92元/股,D为0.33元,n为0.35,“伟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23.92元/股调整为17.47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伟明转债”尚未进入转股期,转股价格自公司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确定的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即于2019年5月17日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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