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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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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3 证券简称:超声电子 公告编号:2019-012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9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9日(星期四)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龙江路12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许统广董事长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6人、代表股份164,421,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20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164,043,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5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378,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4%。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任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提案:

  1、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报告

  (1)表决情况:同意164,316,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3%;反对104,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13,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285%;反对104,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报告

  (1)表决情况:同意164,316,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3%;反对104,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13,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285%;反对104,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同意164,316,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3%;反对104,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13,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285%;反对104,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表决情况:表决情况:同意164,180,0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34%;反对241,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77,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082%;反对241,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9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表决情况:同意164,316,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3%;反对104,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13,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285%;反对104,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63,075,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17%;反对1,327,3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73%;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778%;反对1,327,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0041%;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82%。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63,076,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20%;反对1,326,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70%;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9087%;反对1,326,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9732%;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82%。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8、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64,316,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3%;反对104,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13,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285%;反对104,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7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关于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为99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64,285,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6%;反对135,5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83,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257%;反对135,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7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2019年度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审计中介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中介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64,286,0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9%;反对116,9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1%;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83,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566%;反对116,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252%;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82%。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胜、魏亚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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