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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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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82        证券简称:东方电子        公告编号:2019021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1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9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丁振华先生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名,代表股份数量555,832,8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457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6人,代表股份4,059,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02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

  以上议案经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

  其中关联股东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黄三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丁振华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

  ■

  9、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杨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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