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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与贵阳新华都投资、潘燕镖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受理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贵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新华都”)诉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新华都”)和潘燕镖的合同纠纷案。2016年5月31日,法院作出(2016)黔0103民初1000号《民事裁定书》,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法院准许公司撤回起诉。因贵阳新华都和潘燕镖未能履行和解协议,故公司重新提起诉讼。2016年12月19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2016)黔0103民初5579号《民事调解书》。因贵阳新华都和潘燕镖未遵照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作出(2017)黔0103执80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4月20日、2016年6月2日、2016年8月19日、2016年10月27日、2017年4月20日、2017年8月29日、2019年1月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6-047)、《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6-067)、《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103执恢234号《结案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完毕,本院现已报结该案。
公司已收到相关款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三、备查文件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