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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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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雪莱特”或“公司”)

  股票简称:雪莱特

  股票代码:002076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柴国生、柴华

  通讯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A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9年5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雪莱特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雪莱特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具体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后(截至2019年5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具体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柴国生先生系公司自然人股东,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王毅先生之前系柴国生先生的妹夫,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王毅先生自2019年1月12日起已不属于柴国生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时,王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1,745,6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1%。柴华先生系柴国生先生的儿子,当前持有公司股份1,913,2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5%,系公司董事、总裁、财务负责人;柴华先生通过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方式于2015年5月获得公司股份,之前其未持有公司股份;截止目前,柴华先生未减持过公司股票。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柴国生先生、王毅先生、柴华先生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1、因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于2018年实施完成,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因总股本增加而被动稀释。

  2、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柴国生先生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办理的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已触发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质押权人华泰证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信息披露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平仓处置,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5月7日累计平仓14,414,400股。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股份增减持计划

  1、因柴国生先生办理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其所持公司股份可能被质押权人华泰证券继续实施平仓处置,属于被动减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柴国生先生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雪莱特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柴华先生持有的公司限制性股票810,000股,因解锁条件未达成将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柴国生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本次权益变动前,与王毅先生构成一致行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后,与柴华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柴国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8,572,8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67%;王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272,8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两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3,845,6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86%。

  本次权益变动后(截至2019年5月7日),柴国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29,638,5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2%;柴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91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两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1,551,7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7%。

  前次权益变动披露情况: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48)。

  本次权益变动前,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83,845,6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86%;本次权益变动后(截至2019年5月7日),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231,551,7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7%。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09%。

  根据《收购办法》,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公告。鉴于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华泰证券平仓所致,柴国生先生属于被动减持,其无法提前知悉和控制具体的平仓时间与数量,难以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及时获悉权益变动情况,柴国生先生积极关注股份变动情况,第一时间制作本报告书并通知公司发布公告。柴国生先生已于第一时间在2019年5月8日向华泰证券说明权益变动情况,柴国生先生也无法知悉和控制华泰证券于2019年5月8日起的后续平仓行为,公司已于2019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质押股票被动减持情况及可能继续被违约处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因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于2018年实施完成,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因总股本增加而被动稀释,信息披露义务人柴国生先生持股比例从32.67%下降至31.37%;

  2、王毅先生之前系柴国生先生的妹夫,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王毅先生自2019年1月12日起已不属于柴国生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时,王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745,6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1%。

  3、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5月7日,质押权人华泰证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信息披露人柴国生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平仓处置,累计平仓14,414,400股,柴国生先生持股比例从31.37%下降至29.52%。

  三、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已按期严格履行完成,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相关承诺事项。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受限情况

  截至2019年5月7日,柴国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29,638,5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2%;累计被质押的公司股份228,495,6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50%,占公司总股本的29.37%;累计被司法冻结的公司股份28,181,1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2.27%,占公司总股本的3.62%。

  截至2019年5月7日,柴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91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其中810,000股为限制性股票,需回购注销。柴华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股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截至2019年5月7日,柴国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柴华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1,551,7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7%;累计被质押的公司股份228,495,6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8.68%,占公司总股本的29.37%;累计被司法冻结的公司股份28,181,1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2.17%,占公司总股本的3.62%。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股份没有其他被质押、冻结的受限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019年5月7日及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被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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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依法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柴国生、柴华(签字)

  签署日期:2019年5月9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柴国生先生、柴华先生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投资部。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柴国生、柴华

  签字:

  日期: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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