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相关证件在有效年检期内);资产管理人以管理的投资组合名义自行办理账户类业务的,需提供资产管理人营业执照、组 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相关证件在有效年检期内)及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投资 组合的批复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b、填妥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若是开立产品户,则需填妥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产品)》,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授权经办人签章;
c、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直销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原件);
d、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e、填妥的加盖机构公章《直销传真委托协议》(适用于选择“传真业务”事项)一式两份;
f、填写完整《直销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授权经办人签章;
g、预留关联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包括《银行开户许可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h、法人代表的加盖机构公章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两面复印件);
i、填妥的加盖机构公章《风险提示函》;
j、填妥的加盖机构公章《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k、填妥的加盖机构公章《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l、填妥的加盖机构公章《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
m、填妥的加盖机构公章《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并提供相关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的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备忘录、公司章程等受益人证明文件;
n、填妥的加盖机构公章《机构信息采集表》;
o、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p、若是产品户,还需加盖机构公章的产品备案函。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a、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4000022119200888811
开户行: 工商银行深圳华强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584002215
b、招商银行直销专户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55928845910708
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8584001032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a、填写完整并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直销交易业务申请表》(原件);
b、认购资金已划出的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投资者划付的认购资金在办理认购手续时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时);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 17:00之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若认购资金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未到达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该笔交易无效。
3)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三、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四、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联系人:王玲
电话:0755-82786049
传真:0755-82788000
网址:www.qhlh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三)直销机构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26楼
联系人:余伟维
电话:0755-82785257
传真:0755-82788000
网址:www.qhlhfund.com
(四)代销机构
目前本基金仅可在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认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代销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6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联系人:陈艳
成立时间:2015年8月7日
电话:0755-25129526
传真:0755-82789277
客服电话:400-640-0099
网址:www.qhlhfund.com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七)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有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李隐煜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隐煜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