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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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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9-039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就本公司诉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华电)、北京国

  信华电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华电)、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要求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6,441,412.93元及利息一案,因福州华电提起管辖权异议,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为北京华电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西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西城支行)的3,350万元人民币承兑汇票提供2,345万元人民币担保一案,由于北京华电未能按时还款,农行西城支行起诉北京华电及本公司,要求北京华电还款,本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02年12月19日和2003年2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

  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西城支行同意北京华电于2003 年6月30日前偿还350万元及利息,2003年8月14日前偿还1,995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北京华电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农行西城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公司已履行全部代偿义务,上述案件已结案,公司的担保责任已全部解除(详见2015年12月24日,公告2015-120号)。

  其中,就已代偿的1,350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部分,本公司向福州华电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后与福州华电公司以1,000万元金额和解(详见2011年7月26日,公告编号2011-043)。 由于福州华电未向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就上述案件向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案件正在推动过程中(详见2011年7月26日,公告2011-043号;2018年3月23日,公告2018-016号;2018年7月6日,公告编号2018-054)。

  就剩余代偿995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部分,公司已向农行西城支行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26,441,412.93元。针对上述代偿部分,公司提起诉讼,并将福州华电和中国华电一并列入被告(详见2016年9月13日,公告2016-086号)。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2008年,北京方润发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润发公司)与北京五六七商品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六七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4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近日,方润发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我公司及控股公司北京中关村科贸电子城有限公司伙同五六七公司强行收回经营产地,给其造成损失,要求法院判令我公司及北京中关村科贸电子城有限公司、陈锋、魏利、林才友、吴爱忠、林顺岳连带偿还其判决款及延期应支付的利息1,992,523.57元。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2019年3月,哈尔滨鸿达百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百业”)申请仲裁,要求我公司控股公司江苏华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素”)支付其欠款632,341.15元及利息17,860元并承担仲裁费。后江苏华素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鸿达百业支付货款2,532,280.80 元及利息144,010.46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五、对本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审结,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173号民事裁定书;

  2、民事起诉书;

  3、仲裁申请书及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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