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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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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补充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077                 证券简称:宋都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37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补充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实际控制人内部持股结构的调整,不涉及二级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补充提示性公告仅针对每股价格的精确,不涉及转让协议其他无关联条款的改变。

  2018年11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控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建午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协议”),俞建午先生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宋都控股持有的公司130,55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74%,每股价格为2.48元(按协议签署日前一日宋都股份收盘价格的九折计算)。(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临2018-112号公告)。

  本次补充披露标的股份的精确价格为每股价格2.484元(按协议签署日前一日宋都股份收盘价格2.76元/股的九折计算),交易金额为324,286,200元。其余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9日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宋都股份

  股票代码:600077

  信息披露义务人:俞建午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朝晖七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春路789号宋都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的协议转让(增加)

  签署日期:2018年11月21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宋都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载明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注:本报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务、职业情况

  俞建午,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宋都股份董事长、总裁。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直属商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副会长、杭州市第十届政协委员及经农委副主任。曾任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杭州市第九届、十届、十一届人大代表、浙江省、杭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杭州市青年联合会常委。

  3、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是否受到处罚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4、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的简要情况

  ■

  注:上表为俞建午先生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未包括其控制的全部企业。

  5、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曾获浙江省人民教育基金会评选的浙江省第十五届绿叶奖称号、全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优秀会员、中国长三角青商领袖、浙江省十大杰出领袖企业家、第十六届浙江省优秀企业家。被杭州市委、市政府评为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杭州市劳动模范称号,荣获“第五届品质杭商”称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地产行业经营管理三十多年,通过规范、专业的运营使得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优秀的运营团队,形成稳健的企业运营机制。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6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一致行动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配偶郭轶娟女士,女儿俞昀女士。

  1、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一致行动人最近5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实际控制人内部持股结构的调整,不涉及二级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2018年11月2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宋都控股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每股作价以签署日前一日收盘价的九折价格即2.484元/股,转让130,550,000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总股本为1,340,122,326股,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前,俞建午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为0,通过100%直接控股宋都控股进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为599,694,5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75%。本次权益变动后,俞建午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30,550,000股,通过宋都控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为469,144,518股,合计可支配的权益为599,694,5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75%。

  二、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数量

  宋都控股向俞建午先生转让的股份为宋都控股持有的公司130,55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转让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9.74%。

  2、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484元;以此计算,俞建午先生应向宋都控股支付人民币324,286,200元。

  3、股份转让的支付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年内,俞建午先生将上述转让价款支付给宋都控股。

  4、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转让双方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本协议自宋都控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俞建午先生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对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协议双方就出让人在宋都股份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总额为324,286,200元。俞建午先生出具了《关于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声明》:

  本人本次受让宋都控股持有的宋都股份130,55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所需资金共计324,286,200元,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依法自筹资金。

  二、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10年内,俞建午先生将上述转让价款支付给宋都控股。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 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后续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宋都股份主营业务或者对宋都股份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需根据实际情况对上市公司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其可支配的在上市公司中的表决权比例,依据法定程序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候选人,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换届改选时或其他合适时机向上市公司推荐合适董事人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高级管理人员作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重大修改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未来12个月内对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未来12个月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宋都股份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调整,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宋都控股持有宋都股份的9.74%股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然为俞建午先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改变。

  (一)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对自己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其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二)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上市公司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完全独立。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任职并领取薪酬。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未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能够依法独立纳税,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体系,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技术和场地,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尽量减少其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不会

  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仍为599,694,5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75%。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俞建午先生,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为避免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

  1、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形成竞争关系,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

  司或其下属公司;

  2、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未来拟从事的业务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的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本人届时将以适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

  让相关企业股权或终止上述业务运营)解决;

  3、本人保证绝不利用对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本人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同时,本人将督促与本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和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约束。”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允公平原则,在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的基础上,保证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尽量避免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在进行确有必要或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以市场公允价格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利益的行为。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投资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要求上市公司向本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人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

  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宋都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宋都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已签署或正在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俞建午

  日期:2018年11月21日

  第十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郭轶娟

  俞昀

  日期:2018年11月21日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股权转让协议;

  3、资金来源的声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日前24个月发生的重大交易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关于本次交易前6个月买卖上市股票的说明;

  6、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7、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8、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声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声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未受处罚的声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声明以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述被查文件置备于宋都股份证券部。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俞建午

  一致行动人:郭轶娟

  一致行动人:俞昀

  日   期:2018年11月21日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宋都股份

  股票代码:600077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采荷嘉业大厦3幢201室

  通讯地址:杭州市采荷嘉业大厦3幢201室

  股份变动性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的协议转让(减少)

  签署日期:2018年11月21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宋都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需待《股份转让协议》相关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方能生效。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注:本报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宋都控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宋都控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宋都控股未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实际控制人内部持股结构的调整,不涉及二级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二、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计划在未来十二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拥有宋都股份权益之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宋都控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宋都股份总股数为1,340,122,326股。宋都控股直接持有宋都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99,694,518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4.75%。宋都控股没有以其他间接持股的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二、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数量

  宋都控股向俞建午先生转让的股份为宋都控股持有的公司130,55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转让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9.74%。

  2、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484元;以此计算,俞建午先生应向宋都控股支付人民币324,286,200元。

  3、股份转让的支付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年内,俞建午先生将上述转让价款支付给宋都控股。

  4、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转让双方于2018年11月21日签订,本协议自宋都控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俞建午先生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对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协议双方就出让人在宋都股份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买卖宋都股份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建午

  2018年11月2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宋都控股工商营业执照

  2、宋都控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述被查文件置备于宋都股份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

  日期:2018年11月2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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