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8月公司投资SELI公司过程中,SELI公司及其管理层对公司进行了多次恶意欺骗,涉嫌财务欺诈,公司经咨询律师专业意见,上述《主投资协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第二次交割的生效条件从未被满足,上述主投资协议应被撤销,依附于上述《主投资协议》的IMI公司诉公司股权买卖合同纠纷案所依据的《IMI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也应归于无效。据此,公司于2017年12月启动公司诉SELI公司及其股东股权交易欺诈纠纷案(ICC Case No. 23289/GR),目前公司举报SELI公司及其相关管理层人员涉嫌严重欺诈犯罪的调查取证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2019年2月15日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公司诉SELI公司及其股东股权交易欺诈纠纷案的第一轮答辩意见。
二、专业律师认为:公司对于国际商会仲裁庭的该份裁决书(ICC Case No. 21715/GR)不承担现时赔付义务。
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并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因此,国际商会仲裁庭的该份裁决需要由IMI公司向公司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申请,经法院根据规定程序审查并获得法院支持后,方可得以执行。公司诉股份购买协议仲裁条款无效案代理律师出具专业意见认为:就国际商会仲裁庭ICC Case No. 21715/GR号裁决而言,在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承认和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的判决前,该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对于国际商会仲裁庭的该份裁决书(ICC Case No. 21715/GR)不承担现时赔付义务。
由于公司在境内外采取的诉讼应对措施取得了相应成效,截至公司2018年报批准报出日,公司并未收到法院就IMI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庭ICC Case No. 21715/GR号裁决书的任何应诉通知,更未进入法院相应的审查程序,该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公司对于国际商会仲裁庭该份裁决书不承担现时赔付义务,因上述仲裁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较小,未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关于预计负债确认的相关条件。
综合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截至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公司对于国际商会仲裁庭ICC Case No. 21715/GR号裁决书不承担现时赔付义务,因上述仲裁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较小,未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关于预计负债确认的相关条件,公司在2018年度财务报表中未计提IMI公司诉公司股权买卖合同纠纷案预计负债,未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