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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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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19-049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第二被告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65.32万元及截至2017年10月26日的逾期利息,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

  ●判决内容:上海弢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弢瑞公司”)关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在《保证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区法院”)不予支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一、诉讼情况概述:

  弢瑞公司诉亿阳集团、亿阳信通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上海长宁区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未当庭宣判。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弢瑞公司向上海长宁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亿阳集团向弢瑞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5.32万元,截至2017年10月26日的利息9415.36元和罚息11298.43元;

  2、判令亿阳集团支付逾期利息;

  3、判令亿阳集团支付罚息;

  4、判令亿阳集团支付原告律师费10.1万元;

  5、判令亿阳信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亿阳集团和亿阳信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一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上海长宁区法院文书号为(2017)沪0105民初23534号的《民事判决书》。

  对于此案,上海长宁区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亿阳信通是上市公司,其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而原告弢瑞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得到了亿阳信通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因此,本案中的《保证合同》对亿阳信通不发生效力。原告弢瑞公司关于亿阳信通对亿阳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上海长宁区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案件的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亿阳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弢瑞公司借款本金65.32万元及截至2017年10月26日的逾期利息17,854.86元;

  2、亿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弢瑞公司逾期利息(以本金65.3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亿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弢瑞公司律师费1万元;

  4、驳回弢瑞公司对亿阳集团的其他诉请求;

  5、驳回弢瑞公司对亿阳信通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四、特别说明:

  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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