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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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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报告书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9-038

  债券代码:113510        债券简称:再升转债

  转股代码:191510        转股简称:再升转股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再升科技”)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范伟红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9年5月28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二、征集人声明

  独立董事范伟红女士作为征集人,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

  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进行,本报告书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未有擅自发布信息的行为。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

  征集人本次征集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报告书,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控制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证券代码:603601

  法定代表人:郭茂

  董事会秘书:谢佳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两港大道197号1幢

  邮政编码:401120

  公司电话:023-88651610

  公司传真:023-88202892

  电子信箱:zskjzqb@cqzskj.com

  网址:www.cqzskj.com

  2、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委托投票权:

  ■

  3、本委托投票权征集报告书签署日期为2019年5月8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再升科技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范伟红女士,其具体情况如下:

  范伟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与了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19年5月21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法人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传真方式、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两港大道197号1幢

  收件人:谢佳

  邮编:401120

  联系电话:023-88651610

  传真:023-88202892

  电子邮箱:zskjzqb@cqzskj.com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范伟红

  2019年5月9日

  

  附件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范伟红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备注:对于每一议案均设“同意”、“反对”、“弃权”三个选项,投票时请在表决意见对应栏中打“√”,对于同一议案,只能在一处打“√”,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如委托人无在本授权委托书中就上述议案表明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则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对受托人在此次股东会上代委托人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予以确认。受托人无转委托权。本委托书有效期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年月日

  报备文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 临2019-041   

  债券代码:113510         债券简称:再升转债

  转股代码:191510         转股简称:再升转股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证券事务代表霍妍曲女士因工作分工调整,不再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公司对其在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期间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成果给予充分肯定,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9年5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荣钟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荣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荣钟先生已于2018年8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其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两港大道197号1幢

  电话:023-88651610

  传真:023-67176291

  邮箱:rongzhong@cqzskj.com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9日

  附:个人简历

  荣钟先生: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曾在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区任电商总监、宝洁遵义区域任销售经理,2017年3月进入公司工作,历任公司新材料事业部副部长、投资管理部副部长、证券部副部长,2018年8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2019-037

  债券代码:113510        债券简称:再升转债

  转股代码:191510        转股简称:再升转股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5月2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5月28日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两港大道197号1幢再升科技5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5月28日

  至2019年5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详情请查阅公司2019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载的《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报告书》。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至3项已经公司2019年5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9年5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参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个人股东凭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及证券

  账户卡办理登记。

  (二)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须

  加盖公章)、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办理登记。

  (三)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方式登记。

  (四)登记时间:2019年5月23日-5月24日(9:00-11:30,13:30-16:30)

  (五)登记地点: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两港大道 197 号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六、 其他事项

  (一)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荣钟

  联系电话:023-88651610

  联系传真:023-67176291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两港大道197号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二)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5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 临2019-035

  债券代码:113510         债券简称:再升转债

  转股代码:191510         转股简称:再升转股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再升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30日以传真、电话、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5月8日9:00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董事易伟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刘秀琴女士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郭茂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审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再升科技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19年5月28日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等各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公司中长期目标的达成,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订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再升科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再升科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刘秀琴女士、陶伟先生、易伟先生、LIEW XIAOTONG(刘晓彤)先生作为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核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刘秀琴女士、陶伟先生、易伟先生、LIEW XIAOTONG(刘晓彤)先生作为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核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①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②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③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④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

  ⑤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⑥授权董事会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⑦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⑧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锁定事宜;办理与激励对象行权相关的其他事宜;

  ⑨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继承事宜,对激励对象已行权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等事宜;

  ⑩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的,授权董事会依据该等修订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刘秀琴女士、陶伟先生、易伟先生、LIEW XIAOTONG(刘晓彤)先生作为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9-040

  债券代码:113510        债券简称:再升转债

  转股代码:191510        转股简称:再升转股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30日以电话、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5月8日上午11:00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开云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审议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核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核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9-036

  债券代码:113510        债券简称:再升转债

  转股代码:191510        转股简称:再升转股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751.71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4,062.5763万股)的3.24%,其中首次授予1,523.22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82%,占本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的86.96%;预留228.48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2%,占本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的13.04%。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人员构成情况

  ■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将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加强企业凝聚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的利益的前提下,根据收益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

  4、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公司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751.71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4,062.5763万股)的3.24%,其中首次授予1,523.22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82%,占本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的86.96%;预留228.48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2%,占本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的13.04%。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尚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股份总数,累计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和职务依据

  1、激励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定。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① 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管理层、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子公司管理层、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总人数共计171人。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的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权益总额累计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办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8.97元/股,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每股8.97元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8.97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8.97元。

  (三)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七、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一)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于2019年度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于2020年度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二)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按照本计划的行权安排行权。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2、本激励计划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①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于2019年度授出,则预留授予股票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②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于2020年度授出,则预留授予股票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必须在各期期权行权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八、获授权益或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达到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在各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之一。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

  (2)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①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于 2019 年度授出,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

  ②若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于2020年度授出,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各年净利润均已包含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对公司损益的影响。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均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达到绩效考核目标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每年均依照《考核办法》及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综合考核评分结果确定其绩效考核等级对应的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行权比例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等级依据综合考核评分结果共分为A、B、C三个评分等级,每一级别对应的行权比例系数如下表所示: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且公司业绩考核也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和行权比例系数分批次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统一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并由公司统一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于2019年度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于2020年度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可行权日

  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后可以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五)禁售期

  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票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十、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发生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要调整权益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司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

  十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等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5、公司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

  7、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等工作。

  (二)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票期权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方案;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5、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6、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7、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

  8、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授予条件符合本计划规定的,公司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9、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 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 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 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在对每个股票期权持有人的行权申请做出核实和认定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按申请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相关条款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期权的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确定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可在被授予的期权范围内决定行权与否及行权数量。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的事项除外),且不得包括下列情 形:

  ①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②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本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的情形:

  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或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按照本激励计划执行。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 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在公司内部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公司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行权股票期权所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激励对象成为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行权的权益继续有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①因公司经营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裁员),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②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

  ③因考核不合格或董事会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④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个人提出不再续签。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②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②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5、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会计处理:由于授予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 予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会计处理: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 行调整。

  4、行权日会计处理: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二)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2017年3月31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以2019年5月8日收盘价为基准价对本次首次授予的1,523.22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测算采用的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8.96元/股(公司2019年5月8日股票收盘价);

  2、行权价:8.97 元/股(公司2019年5月8日股票均价);

  3、有效期: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4、无风险收益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历史波动率:17.37%、13.69%、17.42%(上证综指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均值,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

  (三)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假设于2019年5月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以前述测算为例,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表所列信息为初步估计,最终金额以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金额为准,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归母扣非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2019-039

  债券代码:113510        债券简称:再升转债

  转股代码:191510        转股简称:再升转股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5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渝北区两港大道197号1幢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郭茂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易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谢佳女士出席了会议;公司除董事外的高管周凌娅女士、杨金明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高管于阳明先生、秦大江先生因为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2018年度财务决算和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关于2018年度关联交易和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6、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深圳中纺滤材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联股东郭茂先生、刘秀琴女士、陶伟先生对议案5进行了回避表决。

  3、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公告的《再升科技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19-019)、于2019年4月23日公告的《再升科技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34)及于2019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再升科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和会议资料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浏览并下载。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律师:雷美玲、贺揆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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