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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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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ST菲达 公告编号:临2019-034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海德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为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4,916,483.35元及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是。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嘉德宏益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宏益”)

  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南、嘉德宏益总经理朱为民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员工石力力,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忙生

  起诉日期:2018年5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宜兴市

  诉讼请求:1.判令江苏海德支付嘉德宏益垫付的税费3,916,483.35元;2.判令江苏海德支付违约金1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江苏海德承担。

  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7月2日披露的临2018-046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18年11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2018)苏0282民初5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江苏海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嘉德宏益已垫付的税金1,907,727元。

  2.江苏海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嘉德宏益逾期付款违约金800,000元。

  3.驳回嘉德宏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江苏海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66元,由嘉德宏益负担12,609元,江苏海德负担15,457元。

  三、上诉情况

  2019年1月,本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144号受理上诉通知书。

  上诉人: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江苏嘉德宏益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理由:江苏海德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应当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8)苏0282民初58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嘉德宏益承担。

  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披露的临2019-005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诉讼的公告》。

  四、二审判决情况

  2019年5月5日,本公司收到(2019)苏02民终144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2民初5835号民事判决第1、3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2.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2民初5835号民事判决第2项;

  3.江苏海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嘉德宏益支付违约金457,854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62元,由江苏海德负担25,725元,由嘉德宏益负担2,737元。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止目前本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270.77万元,如按本判决结果执行,预计能冲回预计负债31.64万元,直接增加本公司利润。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如后续有重大变动,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持续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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