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6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5日—2019年5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6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5日下午 15:00—2019年5月6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002号(长青国际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国权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6名,代表股东16人,代表股份179,173,3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4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名,代表股东5人,代表股份16,808,7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58%。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东12人,代表股份178,815,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41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35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179,173,334股,同意179,173,2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周绮丽、季培雯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