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所处诉讼阶段: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第四被告
●涉案金额:本金3000000元,判决确定的预期付款罚息1726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在一审上诉期间,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及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诉天津市南大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减资纠纷一案(基本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临2018-008号),于近日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津0116民初930号。现将诉讼进展公告如下:
二、诉讼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华泰投资咨询服务中心、陈伟民、高海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减少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本金为20500000元;利息为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2004)黄民二(商)初字第1956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执行到位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3000000元,判决确定的预期付款罚息172620元,迟延履行利息(以317262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计算自2005年2月27日至2014年7月31日)、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及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76207.5元)承担履行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亚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辉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呈稷实业有限公司、刘成文对上述第一项中天津市华泰投资咨询服务中心、陈伟民、高海洋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83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天津市华泰投资咨询服务中心、陈伟民、高海洋、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亚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辉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呈稷实业有限公司、刘成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目前正在准备上诉,上诉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披露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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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津0116民初930号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