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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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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4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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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披露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诉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李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借款本金、重组宽限补偿金、罚金、违约金暂合计212,516,759.6元;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李卫东、马生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9-12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甘民初 272 号】,并已于2018年12月20日对上述裁定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2018-11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甘民初272号],判决如下 :

  一、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借款本金 18,000万元,重组宽限补偿金、罚金、违约金共计30,500,796.12元 (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有权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中所列明的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李卫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4,3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李卫东负担 1,000,000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负担109,3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甘民初272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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