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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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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19-035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新疆万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万邦”)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新疆万邦提供担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新疆万邦向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金租”)获取融资25,000万元提供回购担保金额25,000万元,同时提供股权质押担保12,000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3年5月,新疆万邦与工银金租签署《融资租赁合同》,融资25,000万元用于新疆万邦达坂城风力发电项目的建设资金。公司以持有的全部新疆万邦股权对应出资额8,0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同时公司为新疆万邦向工银金租提供了回购担保,担保金额为25,000万元。

  公司于2019年2月披露了新疆万邦仲裁暨收购股权事宜,公司获得仲裁补偿款2,200万元,并以人民币4,000万元收购新疆万邦33%股权,相关情况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涉及仲裁事项达成和解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及2月14日《关于仲裁事项达成和解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新疆万邦股权收购事宜完成后,新疆万邦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根据《股权质押合同》(2013年质MYD001)第一条,公司自愿将当时持有的新疆万邦8000万股权全部质押给工银金租,并承诺若质押期间公司增加出资额的,应将增资部分质押给工银金租。公司近期收购的33%新疆万邦股权对应出资额4,000万元适用于上述合同条款,所以公司将按照合同条款对新疆万邦新增股权质押4000万元。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2019年度日常经营需求及2019年度各子公司新能源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同意公司2019年度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1.6亿元。该担保事项经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有效期至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的年度担保计划日止。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办理每笔担保事宜不再单独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董事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2019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

  该项担保金额未超出公司2019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预计额度。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疆万邦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7年5月17日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程家晚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托里乡乡政府一层三室

  经营范围:风力发电。电能量经营,风电业投资及相关产品的研制,销售,服务与咨询;节能产品的开发、研制、销售;矿业投资,投资咨询,货运代理,工业投资、交通运输业投资、房地产业投资、农业投资、商业投资、社会服务业投资;销售:计算机硬件及耗材,电子产品,数码产品,通讯器材,五金交电,仪器仪表,文化办公用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金属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钢结构产品及配件,棉麻制品,电线电缆,建材,装饰装潢材料,水暖配件,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农畜产品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担保类型:股权质押

  担保期限:质押担保范围为工银金租对新疆万邦享有的全部债权,根据主债务合同,即《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主债务期限为从2014年3月15日起不超过8年,故质押期限为2014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

  担保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1,069,714.12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240.28%,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909,714.12万元,占公司2018年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240.3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6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19-036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度业绩及利润分配暨2019年一季度业绩说明会的预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8日上午10点到12点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的“上证e访谈”栏目(http://sns.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在线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5)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便于投资者更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业绩和利润分配等具体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规定,以及《关于推进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公司决定通过网络平台交流方式举行“2018年度业绩及利润分配暨2019年一季度业绩说明会”。公司将于2019年5月8日上午10:00-12:00与投资者进行在线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1、召开时间:2019年5月8日(星期三)上午10:00-12:00

  2、召开方式:网络在线交流

  3、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的“上证e访谈”栏目(http://sns.sseinfo.com)

  三、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长张传卫先生、财务总监吴国贤先生、董事会秘书刘建军先生。

  四、投资者参会方式

  投资者可于2019年5月8日(星期三)上午10:00-12:00,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的“上证e访谈”栏目,网址为:http://sns.sseinfo.com,与公司参会人员进行互动交流,公司相关人员将及时回答投资者提问。

  投资者可在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提出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心的问题,公司将在说明会上选择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黄静文女士

  联系电话:13718527745

  联系邮箱:huangjingwen@jy-tz.com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6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19-037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 158,490,92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披露了实际控制人张传卫、吴玲、张瑞于2018年12月3日出具的承诺函:“针对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发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该诉讼导致发行人遭受应付账款之外任何经济损失,本人将全额承担赔偿责任,确保发行人利益不受任何损失。”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兴阳”)于2016年向“青海德令哈30MW并网光伏电站项目”销售高倍聚光光伏设备,合同销售金额为15,900万元。该项目业主方为青海瑞德兴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瑞德兴阳”、“业主方”),项目总承包方为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新源”、“总包方”)。

  2016年1月瑞德兴阳与业主方签署《发电量担保协议》,担保高倍聚光组件年首年发电时长为2070小时。后首年实际发电时长1,792.36小时,低于协议约定。2018年6月,瑞德兴阳与业主方及公司签署补充协议,解除前述《发电量担保协议》,就未满足小时数赔偿2,900万元,并将担保电量重新约定为1,782小时,本次赔偿后业主方不再自行或通过甘肃新源向瑞德兴阳提出其他诉求。

  2018年11月27日,瑞德兴阳和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总包方甘肃新源起诉瑞德兴阳和公司,提出解除甘肃新源与瑞德兴阳于2016年1月23日签订的高倍聚光发电系统设备销售合同、返还已支付货款、赔偿发电量损失等诉讼请求。

  2019年3月22日本案一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初146号》判决:“驳回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4254.64元、保全费5000元,由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司于近日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原告甘肃新源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4月26日上诉。

  针对该诉讼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传卫、吴玲、张瑞于2018年12月3日(公司上市前)出具了承诺函:“针对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发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该诉讼导致发行人遭受应付账款之外任何经济损失,本人将全额承担赔偿责任,确保发行人利益不受任何损失。”

  本案相关内容均已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披露。

  本案一审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2019年4月12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

  二、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

  (一)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薛建忠

  被上诉人: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大道13号之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超

  被上诉人: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三)公司及瑞德兴阳应诉情况

  接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等文件后,公司及瑞德兴阳认为甘肃新源无权要求退货,相关技术指标已调整且赔偿事项已与业主方达成一致无异议,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准备积极应诉。

  三、一审判决情况

  青海省高院一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初146号》判断如下:“驳回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4254.64元、保全费5000元,由甘肃新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初146号》一审判决书驳回了甘肃新源全部诉讼请求,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该案件作出过确保公司利益不受任何损失的承诺,本诉讼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五、董事会承诺

  公司董事会承诺,本次诉讼进展公告相关内容,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披露的本案内容没有矛盾,且公司不会因该事项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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