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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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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1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4月22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97,718,71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9,657,806.50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黎福超、吕桂莲、黎锋、黎宾共计5名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73-3681001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2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定点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收到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指定曲轴产品项目的定点通知书。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无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宝马”)的项目定点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定点通知书概况

  公司近日收到华晨宝马的项目定点通知书,华晨宝马选择公司成为其曲轴项目供应商。通知书中明确该项目量产时间从2023年2月开始。

  二、交易对方概况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是宝马集团和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合资企业,业务涵盖BMW品牌汽车在中国的生产、研发、销售、售后服务以及采购。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获得本定点通知书,意味着公司继沃尔沃集团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东风雷诺汽车有限公司后,在国际高端乘用车客户和产品的开发方面再次实现了突破,为赢得更多的国际高端乘用车客户奠定了良好基础。本定点通知书获得对本年度业绩不会产生影响,但有利于提高公司未来年度业务收入和效益,也将有助于推进公司业务长期发展与持续性拓展高端产品市场的空间。上述事项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后续合同而与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三、风险提示

  1、定点通知书只是对单一产品开发和供货资格的认可,不代表对华晨宝马所有产品具有供货权,同时可能会出现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项目变更、中止或终止等情况。

  2、定点通知书不构成订单或销售合同。产品单价已确定,后期供货数量也已确定,但仍会受汽车产业政策、汽车市场整体环境以及华晨宝马调整生产计划或需求等因素影响,本公司供货量可能存在不达预期的风险。

  3、本定点通知书的履行可能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变更、中止或终止。

  针对上述风险,后续公司将积极做好产品生产、供应等工作,同时加强风险管控,减少市场波动可能造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重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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