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曾国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堃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治国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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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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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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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构成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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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润构成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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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流量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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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海南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及诉讼事项
2019年1月1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琼96民初5号《应诉通知书》,关于海南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详细情况见2019年1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年4月19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法院没有作出判决。
2、海南儋州东坡置业有限公司收到《关于完善那大城区国盛路北侧626.969亩用地手续的通知》
2019年3月28日,本公司子公司海南儋州东坡置业有限公司收到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完善那大城区国盛路北侧626.969亩用地手续的通知》(儋自然资用字〔2019〕4号),要求海南儋州东坡置业有限公司到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相关情况已在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中“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部分进行披露。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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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国华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