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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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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一.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1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2  公司负责人徐文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长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菊侠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3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金额单位:元)

  ■

  注1:预付账款期末余额较年初数增长96.48%,主要由于公司预付材料采购款、预付劳务分包款

  增加所致。

  注2:在建工程期末余额较年初数增长666.79%,主要由于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广天构件股份有限

  公司新建PC车间、管片车间所致。

  注3:预收账款期末较年初数增长51.62%,主要是由于公司春节期间收到的工程款增加但尚未结算所致。

  注4: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较年初降低87.55%,主要是由于本期发放2018年年终奖所致。

  注5:应交税费期末余额较年初降低36.72%,主要由于本期缴纳了2018年底计提的应交税费所致。

  注6:应付利息期末余额较年初增加42.30%,主要由于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宁波普利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付借款利息增加所致。

  2、利润表项目(金额单位:元)

  ■

  注7:财务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112.47%,主要由于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付借款利息增加所致。

  注8:资产减值损失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2856.84%,主要由于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增加计提坏账准备所致。

  注9:投资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减少1366.59%,主要由于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中经云数据存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增资,需用权益法确认中经云公司实现损益所致。

  注10:其他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降低95.69%,主要由于本期专项资金补助较上年有所下降所致。

  注11:资产处置收益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354.10%,主要由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本期处置大都名苑的房产,取得固定资产处置收益所致。

  注12:营业外收入本期较上年同期增长223.52%,主要由于本期收到退还的排污费、合同违约金等非经常性收入增加所致。

  3、现金流量表项目(金额单位:元)

  ■

  注1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主要是由于主要是由于春节期间工程款回收增加所致。

  注14: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主要由于本期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处置大都名苑的房产,取得固定资产处置收益使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增长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1年7月28日,法院判决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45,517,598.82元,并承担判决日后逾期还款相应的利息。一审判决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处于程序终结,待有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2、本公司与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2年10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二审开庭并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向,省高院于2012年11月9日确认出具调解书。后由于白山和丰置业未完整履行调解协议,现宁波中院正在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公司已收到执行款2489万元,2015年5月8日,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承诺以部分房产折抵执行款38,464,504.00元,由于该房产在宁波中院首轮查封后,白山和丰公司与建行在法院查封财产违法办理了抵押,并在建行诉和丰公司的借款纠纷案中,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并对宁波中院的查封财产确认了优先权,因此无法办理过户。本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请撤销建行享有优先权的调解内容。2019年2月吉林省高院裁定审驳公司诉讼请求,公司已提起上诉。

  3、本公司与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于2015年11月收到民事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华越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440,195,892.82元、履约保证金9,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具体以440,195,892.82元为基数并自2014年7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予以计算,同时扣减已实际支付的14,616,667元利息);本公司就上述440,195,892.82元工程款有权在金华世贸中心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2018年11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华越置业破产重整,公司已申报相应债权。

  4、本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本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损害本公司合法权益的(2008)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并依法作出判决。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调解书》涉及的诉讼案件。2015年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再审案件立案通知书》决定对该案重新审理,2016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下达(2015)浙民再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协定如下:协议各方同意不再执行(2008)浙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武义元利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及财产查封,并申请执行终结;武义元利对本公司与华越置业生效判决(2014)浙甬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不持异议,华越置业不再对该案判决提起再审,其他再审被申请人不持异议;华越置业在再审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向本公司一次性补偿再审案件费用200万元,逾期支付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5、本公司于2014年6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决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喜瑞地产”)支付拖欠本公司相关款项共计127,406,606.61元,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本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与喜瑞地产达成《和解协议》,2014年7月15日本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准许。因喜瑞地产等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2015年3月本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喜瑞地产、浙江三联、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履行相关义务。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通知书》,喜瑞地产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获裁定受理,本公司按照承建的喜瑞地产相关项目的工程核算情况向喜瑞地产管理人申报本公司享有的债权。2018年1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喜瑞地产自收到判决书10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25,299,046元及利息20,148,086.60元,合计145,447,132.60 元,并支付相应工程进度款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停工损失费等,并判决浙江三联集团、毛应秀、赵晓宏、朱绍军、胡柏富、马文生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6月,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终179号),判决如下:1、维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七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2、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八项;3、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在25,172,57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兰溪世贸151公馆7-9#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最高院提审,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6、本公司与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公司向宁波市镇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利息损失、窝工损失共计125,527,471.98元,并依法确认本公司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出具了《民事裁定书》,按本公司所请保全宁波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2016年1月,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新恒德支付工程款84,446,714.30元及利息5,440,159.90元及后续利息、窝工损失1,240,655元;确认本公司在83,929,514.3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截止目前,公司已收到优先受偿权款项83,929,514.30元,尚余普通债权719.80万元。

  7、本公司与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工程款,本公司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6月25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4年6月26日尚欠本公司工程款32,200,000.00元。本公司2015年10月向江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上述财产由宁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置,故江东区人民法院已作出执行终结裁定,待香格房地产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8、本公司与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产生合同纠纷。2014年9月15日本公司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盒盛大厦项目的垫资款及利息、剩余工程款及停窝工损失37,308,301.22元,并请求解除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2月3日,本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暂计758,934.40元。2015年2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裁定该案移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3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盛宏永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该案移送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8年12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1、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2、盛宏永返还本公司垫资款1800万元。3、盛宏永支付本公司剩余工程款3,834,785元;4、盛宏永支付本公司停、窝工损失398,868元;5、本公司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1,834,785元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权。盛宏永公司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9、本公司与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年3月28日本公司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国投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人民币33,998,011.00元,并请求对“镇江东方伟业广场”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深国投支付本公司工程款3920万元及逾期利息363.43万元,并支持本公司对项目工程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8日下发的《执行裁定书》,深国投公司以其房产作价4027.9488万元交付给本公司抵偿债务,利息不足部分继续予以执行,上述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裁定送达之时起转移。2017年9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下发决定书,受理镇江深国投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担任镇江深国投的破产管理人,公司于2017年11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债权金额共计72,477,309元,目前破产管理人已接收相关材料。目前,公司正在协调执行法院、破产管理人、不动产权登记部门、税务部门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10、本公司与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立即支付公司工程款、配合费、水电费及利息共计5300万元,经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广隆房地产应支付本公司工程款、配合费、水电费及利息共计5300万元,且案外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竺成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18年3月,本公司累计收到工程款2820万元。2018年6月,公司起诉要求广隆房地产支付21,354,661元并支付违约金2,217,243元,并要求确认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确定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8月,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本公司工程款21,354,661元及违约金2,217,243元。2018年10月,因第三方申请,广隆房地产启动破产程序,我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1、本公司于2012年与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南南置业”)先后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为其提供世博花园1期(镇海大道北侧2号地块)、2期(镇海大道北侧1号地块)项目主体工程建造施工服务。因债务纠纷,经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南南置业破产清算,并指定“世博花园”房地产企业债务危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为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本公司已就世博花园1期、2期项目已进行证据整理、工程核算和债权申报事项申报债权。因破产管理人未核定公司债权,为确保公司利益,公司于2016年2月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破产债权。2017年2月镇海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本公司优先债权169,022,736元,普通债权6,352,726元。截止目前,累计收到破产债权10780万元。

  12、本公司与宁波千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千和置业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工程款,2015年8月本公司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千和置业支付本公司工程进度款23,749,429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4,290,785.78元,并请求判决公司对千和大厦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5年11月,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令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23,749,429元及相应利息。后因千和置业提出由本公司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本公司与千和置业及第三方宁波臻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兴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共计4500万元后,本公司再组织该工程复工,若未履行则由第三方对未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因千和置业仍拖欠工程款,公司再次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合计88,697,513.21元。

  13、本公司与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网物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路网物流在支付工程进度款过程中存在拖延情形,本公司于2015年9月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路网物流支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68,863,512.35元,缙云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2016年12月缙云县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判决路网物流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8,371,720元及相关利息及支付进度款违约金4,713,643.01元,并自2015年1月10日至款付清日止就欠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公司已于2016年12月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提起上诉。2017年12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1、维持缙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项,2、确认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缙云路网物流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上诉人欠付的38,371,720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标的目前拍卖中。

  14、本公司与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8年1月,公司收到温州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裁决:1、苍南数码家电城支付工程集团81,578,245.95元及利息;2、苍南数码家电城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集团窝工损失2,274,766元;3、工程集团就上述工程款81,578,245.95元范围内享有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2018年12月12日,本公司与苍南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原苍南浙福)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万顺置业支付本公司相关款项。截止目前,本公司累计收到3100万元。

  15、本公司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房地产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7月镇海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后因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未及时还款,本公司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决定立案执行。2016年1月,本公司又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6100万元,若未按时支付则按照62,686,553.38元执行。因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未按约支付,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因第五医院破产,公司于2018年11月申报债权89,687,437元。截止目前,累计收款1165万元。

  16、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工程款30,299,067元及相应利息共计34,156,537.30元,并请求判令对晶崴国际大酒店项目工程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诉请范围内优先受偿,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出具(2016)苏1081民初123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晶崴大酒店还应支付工程款23,363,067元并约定还款方式,同时确认建工集团对涉案项目的折价及拍卖所得款项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让权。2017年9月,仪征市人民法院裁定仪征市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请支付债权及评估款。截止2019年2月,公司收到管理人支付的尾款4,276,103.66元,该案已执行完毕。

  17、本公司与叶庆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前身宁波建工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与宁波广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承包施工广博“阳光丽园”A区二标段工程,叶庆峰作为该工程的经济负责人,该工程竣工后经结算,亏损13,676,789.12元。2013年9月8日叶庆峰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上述工程亏损及相应利息由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公司,还款期至,其未还款,本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庆峰归还本公司欠款13,676,789.12元及相应利息共计20,343,700.42元,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叶庆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欠款13,676,789.12元及相应利息。

  18、本公司与宁波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金地置业拖欠工程款,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宁波建工工程款16,166,53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现执行中。2017年2月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拖欠工程款9,040,752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1,124,268元并确认本公司就工程款25,207,290元在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6月5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696,936元及违约金235,343.7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在24,863,474元范围内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现执行中。

  19、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建乐”)与奉化市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3年底本公司中标奉化市中央商务(中山广场)项目地下室Ⅰ标段工程,并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2月因本公司架构重组,本公司及建工建乐与奉化市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建工建乐履行及继承该合同权利义务。项目开工后接奉化东部新城公司通知暂缓施工,后停工近两年。2017年4月,建工建乐向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判令奉化市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违约赔偿26,443,900元及相应利息。2018年9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1、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支付给建工建乐经济损失10,625,000元。截止2019年3月累计收到250万元。

  20、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宁兴中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宁兴中基置业因奉化宁兴城市广场A区项目拖欠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于2017年5月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宁兴中基置业支付工程款11,310,904及相应利息,宁波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双方协商,宁兴中基支付了上述工程款,建工集团撤回仲裁申请。后因宁兴中基置业奉化宁兴城市广场B区项目拖欠工程款,建工集团于2018年9月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宁兴中基支付工程款28,258,625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停工损失及补偿款,并请求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受理,现审理中。

  21、本公司与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本公司于2017年9月向黄山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1、裁决新徽投资立即支付工程欠款11,842,365.3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2、裁决由新徽投资支付本仲裁案全部仲裁费用。2017年12月,黄山仲裁委员会下发《裁决书》,裁决黄山新徽投资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0,433,152.32元及违约金。2018年8月,收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执行终结,待对方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该案。公司已提交债权申报资料。

  22、吴积奎与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白山市新泰大桥东侧春江花园一期项目纠纷,吴积奎要求本公司支付涉及项目款39,419,184.40元及相应利息,吴积奎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根据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该案件目前由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3、浙江中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望装饰与工程集团签订了滨江实验学校装修工程分包合同,项目已于2016年8月竣工验收合格。扣除10%管理费,中望装饰已收到工程款770万元,尚欠工程款12,026,968.60元未支付。中望装饰于2018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程集团支付工程款12,026,968.60元及相应利息。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受理,现审理中。

  24、本公司与宁波甬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甬邦置业拖欠工程款,本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甬邦置业支付工程款10,311,043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判令本公司在工程价款8,339,014元范围内就涉及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346,560元及违约金3,911,213.1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在8,346,560元范围内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2019年4月,累计收到5,092,945.78元。

  25、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坤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工集团和坤德房产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桥镇人民政府支付高桥镇蒲家村安置小区(蒲家兰庭)新村建设工程延期利息损失33,582,610.00元以及建设期BT款延期支付利息损失、回购期BT款延期支付利息损失、项目管理费延期支付利息等相应利息合计45,494,008.00元。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受理后,建工集团和坤德房产于2019年4月已申请撤回诉讼请求。

  26、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世纪华丰房产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因世纪华丰拖欠工程款,建工集团于2018年8月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世纪华丰支付工程款53,875,202.46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判决公司对涉案项目工程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诉请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已受理,现审理中。

  27、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往来款纠纷,建工集团于2018年8月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汉通餐饮归还欠款11,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要求广隆房地产对汉通餐饮的相应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鄞州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由于广隆地产破产,公司同时就该笔款项向广隆地产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8、本公司与宁波日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日地太阳能拖欠市政附属工程款,本公司2018年8月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地太阳能支付市政附属工程款14,792,088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对诉请款项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解除2013年9月4日签订的市政附属工程补充协议,北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2018年11月,公司提请增加诉讼金额,要求日地太阳能支付17,428,138元及相应利息,目前该案审理中。

  29、本公司与河南百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百通置业拖欠工程款,本公司2018年9月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通置业支付工程款28,904,231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受理,本公司同时申请洛阳中院对百通置业名下资产进行诉讼保全。2018年12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百通置业支付工程款28,904,231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提起上诉。

  30、本公司与威县天海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江山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两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856,574.66元;2、两被申请人返还本公司质保金2400万元;3、两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7,200元及其他律师费等费用。广州仲裁委员会已于2018年10月受理,2018年12月,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现广州仲裁委员会审理中。

  31、本公司与林海翀、缪珩、王奇男民事纠纷。本公司2018年11月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海翀支付1990万元及利息8472263元,请求判决对缪珩、王奇男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受理,现审理中。

  32、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66,348,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要求归还履约保证金1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诉请在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3月受理。依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浙0903民初5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阿鲁亚已于2019年3月被申请破产清算,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并正在审查中,法院裁定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诉阿鲁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止诉讼。

  3.2.2报告期内签订的重大合同

  1、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御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宁波恒大山水城ZH-09-03-02-01#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6000万元。

  2、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福州火车北站周边道路提升(站东互通改造)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8967.1745万元。

  3、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海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滨海新城北排江西侧北块路网建设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2259.1199万元。

  4、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签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原地改扩建项目II标段建设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0362.7134万元。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编号:2019-029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连续2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2019年4月26日、4月29日连续2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经公司自查,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要事项。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经公司核查及向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天日月”)询证确认,截至公告日,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具体详见公司在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有关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广天日月与佛山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佛山建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广天日月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292,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2%转让给佛山建投,该事项尚需通过广天日月股东大会、佛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存在不确定性,具体详见公司在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有关公告。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涉及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目前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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