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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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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1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2  公司负责人孙明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党荣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艳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3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22日和2017年10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8年3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26号),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40亿元的公司债券。

  2018年5月2日,公司完成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发行工作,其中“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发行总额3.6亿元,票面利率7.20%。“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于2018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市。(债券简称:18东方02,债券代码:143622)。

  2019年1月31日,公司完成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发行工作,实际发行规模5亿元,票面利率7.15%。“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于2019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市。(债券简称:19东方01,债券代码:155175)。

  公司根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约定,于2019年3月27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8东方02”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23),2019年4月2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8东方02”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25),并于2019年3月30日和2019年4月2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8东方02”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24)和《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8东方02”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26)。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8东方02”公司债的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360,000手,回售金额为360,000,000元(不含利息),回售金额占本期债券总规模的100%。2019年5月6日为回售资金发放日,本公司将对有效回售申报的“18东方02”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8东方02”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29)。

  2、2018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并经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份回购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于2018年10月10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对股份回购的有关修改,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实施细则》”)等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鉴于有关法律政策变化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相关调整方案已经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回购方案主要内容为公司以人民币2亿元至4亿元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0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16)及相关公告。

  截止2019年3月末,公司累计回购股份465.70万股。

  3、2019年1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议案》和《关于转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资产的议案》。公司子公司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与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丰台区A01、A03、A04地块合作协议书》,国开东方将A01剩余地块项目资产跟随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一并出售,以及出售A03、A04地块剩余地块项目资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05)、《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资产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06)和2019年1月3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关于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的补充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09)。目前相关资产出售事宜正在推进中。

  4、2019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内容的议案》,公司调整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标的股票来源拟由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调整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A股普通股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内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18)。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26日和2018年1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8年4月11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8]353号)(以下简称“上交所无异议函”),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上交所的挂牌转让条件,上交所对其挂牌转让无异议,公司本次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8.20亿元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截止2019年4月4日前,公司未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上交所无异议函到期失效。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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