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杨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德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在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时,已扣除其他权益工具股利。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注:
(1)货币资金期末余额336,911.81万元,较期初增加97,462.59万元,增长40.70%,主要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行债券10亿元所致;
(2)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84,125.13万元,较期初增加31,437.71万元,增长59.67%,主要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收往来款增加所致;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较期初减少141,425.31万元,下降100.00%,系公司于报告期初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金融资产类别所致;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末余额140,165.31万元,较期初增长100.00%,系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在报告期初将部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所致;
(5)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期末余额4,622.01万元,较期初增长100%,系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在报告期初将持有汉口银行股权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所致;
(6)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2,262.12万元,较期初减少1,025.04万元,下降31.18%,主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支付上年度计提工资及绩效奖金所致;
(7)应付债券期末余额99,990.60万元,较期初增长100.00%,主要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行债券10亿元所致;
(8)递延收益期末余额1,106.41万元,较期初增加628.44万元,增长131.48%,主要系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偿还融资租赁款所致;
(9)其他非流动负债较期初减少1,000.00万元,下降100.00%,系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偿还国通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致;
(10)报告期内研发费用2,920.5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506.49万元,增长605.43%,主要系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研发费用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11)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与信用减值损失合计737.8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875.02万元,主要系①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调整为“预期损失法”;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收往来款余额增加,计提坏账准备所致;
(12)报告期内其他收益384.0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72.73万元,增长244.98%,主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收到政府补助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13)报告期内投资收益-1,600.9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212.20万元,主要系公司按权益法核算的参股公司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14)报告期内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95.1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95.16万元,系公司持有汉口银行股权的公允价值变动所致;
(15)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8,323.8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20,834.68万元,主要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支付往来款增加所致;
(16)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68,420.2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84,361.21万元,增长100.36%,主要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行债券融资10亿元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结合电力市场的变化,除电力行业以外,拓展公司大气治理细分领域,包括垃圾焚烧行业、钢铁行业烧结机、石化行业的脱硫业务。2018年3月20日,公司启动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徐文辉、湖北多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邵永丽、上海久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晓翔、陈宇购买上海泰欣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
2018年6月5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相关议案,并于2018年6月6日公告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预案摘要。
2018年6月1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并于2018年6月29日公告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司股票于2018年6月29日复牌交易。
2018年9月11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更换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资产评估机构的议案》,更换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资产评估机构。
2018年11月30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相关议案,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总体方案、交易标的、交易对方、交易对价、评估基准日进行了调整,并于2018年12月4日公告了相关事项。
2018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主体湖北省联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控股”)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18-001),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在联投控股完成备案,备案结果与评估结论一致。
2018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联投控股转发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批复》(鄂国资产权【2018】135号)。
2018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有《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82230号),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2019年1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2230号)。
2019年2月23日,鉴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财务资料已超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规定的有效期,公司正在安排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尚未完成,预计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的回复材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延期回复的申请,并于2019年2月23日发布《关于延期回复〈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2019年4月9日、4月17日,公司已完成《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等相关公告披露,详见公司2019年4月9日、4月17日披露的相关信息。
2019年4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2019年第17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重组事项获得有条件通过。
截至本报告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核准文件。
详见公司2019年4月25日披露的相关信息。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2019-036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4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杨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3人,董事赵业虎先生、董事李醒群先生、董事周俊先生、独立董事黄智先生、独立董事舒春萍女士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年度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
议案名称:公司2019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68,650,053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0、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
议案名称:公司兑付专职董事2018年年度薪酬余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
议案名称:公司拟申请备案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
议案名称:公司拟申请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5、
议案名称:修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8、15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9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68,650,053股,对议案9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文华、朱国锋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9-037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9年4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9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以及2017年5月2日《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的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
同意公司根据上述财政部对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编号:临2019-039)。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马传刚、黄智、舒春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9-03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9年4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9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编制的《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
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我们未发现参与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我们保证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2、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以及2017年5月2日《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的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根据上述财政部对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编号:临2019-039)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9-03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通知等规定相应变更公司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以及2017年5月2日《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的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四项企业会计准则(合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调整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应将之前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不得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4、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
5、套期会计准则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测试要求取代定量要求,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
6、金融工具相关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在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日,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含减值)予以调整,对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不作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公司将持有的汉口银行股份由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调整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列报;将其他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由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调整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列报。
公司因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2019年度期初财务报表调整如下:
单位:元
■
2、公司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以及2017年5月2日《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的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
同意公司根据上述财政部对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根据上述财政部对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六、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9-04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建筑》的相关规定,现将2019年一季度(建筑)公司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一、新签项目的数量、合计金额及同比增长情况
2019年一季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共新签项目10个,合计金额504,716,141.70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69%。
二、本年累计签订项目的数量及合计金额
截至2019年3月31日,湖北路桥累计签订项目10个,合计金额504,716,141.70元。
三、本年已签订尚未执行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无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