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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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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并全票通过了本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议应参会董事15人,实际参会董事15人。

  1.3 本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本公司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的季报详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本报告中金额币种除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列示。

  1.4 本报告中“招商银行”“本公司”“本行”均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1.5 本公司董事长李建红、行长田惠宇、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王良及财务机构负责人李俐声明:保证本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基本情况

  2.1 本集团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以人民币百万元列示)

  ■

  ■

  2.2 按中国会计准则与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说明

  本集团按中国会计准则和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截至2019年3月31日止报告期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和报告期末归属于本行股东权益均无差异。

  2.3 资本充足率分析

  本集团持续优化业务结构,加强资本管理,报告期内满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各项资本要求。报告期内监管机构对本集团及本公司的各项资本要求为: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资本要求分别为8%、6%和5%;在上述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计提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和附加资本,其中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附加资本要求为0%。

  截至2019年3月末,本集团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86%,一级资本充足率12.72%,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1.92%。

  ■

  注:

  1、“高级法”指2012年6月7日原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的高级计量方法,下同。按该办法规定,本集团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包括招商银行及其附属公司。本公司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包括招商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截至2019年3月31日,本集团符合资本充足率并表范围的附属公司包括: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在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并行期内,应当通过资本底线调整系数对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乘以最低资本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之和的金额、资本扣减项总额、可计入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进行调整。资本底线要求调整系数在并行期第一年为95%,第二年为90%,第三年及以后为80%,2019年为并行期实施的第五年。

  2、本集团自2015年起使用2015年2月12日原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计算杠杆率。2018年年末、2018年第三季度末、2018年半年末本集团的杠杆率水平分别为6.61%、6.56%和6.25%。

  截至2019年3月末,本公司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82%,一级资本充足率12.4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1.63%。

  ■

  截至2019年3月末,本集团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28%,一级资本充足率11.29%,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0.57%。

  ■

  注:“权重法”指按照2012年6月7日原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信用风险使用权重法、市场风险使用标准法、操作风险使用基本指标法计量,下同。

  截至2019年3月末,本公司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99%,一级资本充足率10.9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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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股东情况

  2.4.1 普通股股东情况

  ■

  注:

  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为其代理的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交易平台上交易的招商银行H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是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股份的机构,其所持股份为投资者持有的招商银行沪股通股份。

  2、截至报告期末,上述前10名股东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深圳市晏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楚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为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其余股东之间本公司未知其关联关系。

  3、上述A股股东没有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票。

  2.4.2 优先股股东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优先股股东(或代持人)总数为13户,其中,境外优先股股东(或代持人)数量为1户,境内优先股股东数量为12户。报告期内,本公司未发生优先股表决权恢复事项。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前10名境外优先股股东(或代持人)持股情况如下:

  ■

  注:

  1、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根据设置的本公司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的信息统计。

  2、由于此次发行为境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为获配售人代持人的信息。

  3、本公司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与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持股比例”指优先股股东持有境外优先股的股份数量占境外优先股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前10名境内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注:

  1、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是根据设置的本公司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的信息统计。

  2、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四川省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安徽省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公司是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公司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上述优先股股东与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持股比例”指优先股股东持有境内优先股的股份数量占境内优先股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2.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5.1 本集团经营情况分析

  截至2019年3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67,943.4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0.72%;负债总额62,213.1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0.31%。截至2019年3月末,本集团贷款及垫款总额41,258.4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90%;客户存款总额44,271.9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0.60%(本报告正文中存贷款总额均未包含应收或应付利息)。

  2019年一季度,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252.40亿元,同比增长11.32%;实现营业收入687.39亿元,同比增长12.14%。

  2019年一季度,本集团实现净利息收入433.69亿元,同比增长14.31%,在营业收入中占比63.09%。2019年一季度,本集团净利差2.59%,净利息收益率2.72%,同比分别上升0.16和0.17个百分点,环比分别上升0.07和0.06个百分点,主要受益于资产负债结构改善及普惠金融达标增值税减免。

  2019年一季度,本集团实现非利息净收入253.70亿元,同比增长8.62%,在营业收入中占比36.91%。非利息净收入中,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191.58亿元,同比增长1.25%,在营业收入中占比27.87%,同比下降3.00个百分点;其他净收入62.12亿元,同比增长40.04%,主要由于投资收益和汇兑收益增长。

  2019年一季度,本集团成本收入比25.90%,同比下降0.85个百分点,主要是由于费用使用效率有所提升。

  截至2019年3月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556.45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0.40亿元;不良贷款率1.35%,较上年末下降0.01个百分点;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363.17%,较上年末上升4.99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4.90%,较上年末上升0.02个百分点。

  2.5.2 本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存贷款规模稳健发展。截至2019年3月末,本公司资产总额64,071.1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0.94%;负债总额58,679.8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0.60%。截至2019年3月末,本公司贷款及垫款总额38,291.3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4.85%,其中,公司贷款占比39.38%,零售贷款占比54.61%,票据贴现占比6.01%。截至2019年3月末,本公司客户存款总额42,496.0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0.91%,其中,活期存款占比64.43%,定期存款占比35.57%。活期存款中,公司存款占比63.59%,零售存款占比36.41%;定期存款中,公司存款占比68.87%,零售存款占比31.13%。

  盈利稳定增长。2019年一季度,本公司实现净利润231.69亿元,同比增长10.04%;营业收入639.21亿元,同比增长10.41%,其中,零售金融业务价值贡献持续提升,零售金融业务营业收入345.06亿元,同比增长17.72%,占本公司营业收入的53.98%。

  2019年一季度,本公司实现净利息收入420.11亿元,同比增长13.78%,净利息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为65.72%。2019年一季度,本公司净利差2.65%,净利息收益率2.78%,同比分别上升0.15和0.16个百分点,环比均上升0.06个百分点。

  2019年一季度,本公司实现非利息净收入219.10亿元,同比增长4.49%。非利息净收入中,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175.75亿元,同比下降1.19%,其中财富管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59.18亿元(主要包括:代理保险收入26.64亿元,同比增长34.55%,主要是趸缴型产品销售增加;代理信托计划收入17.53亿元,同比增长82.04%,主要受固定收益产品销售增长带动;代理基金收入11.11亿元,受权责发生制改造影响,同比下降55.72%)。

  2019年一季度,本公司业务及管理费167.32亿元,同比增长8.41%;成本收入比26.18%,同比下降0.48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及使用效率保持较好水平。截至2019年3月末,本公司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82%,一级资本充足率12.45%,较权重法下分别高2.83和1.54个百分点。高级法下税前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RAROC)30.72%,维持较高水平。

  资产质量保持稳定。截至2019年3月末,本公司不良贷款余额537.5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1.20亿元;不良贷款率1.40%,较上年末下降0.01个百分点。本公司密切跟踪宏观经济金融形势,持续打造科技引领的、支持转型发展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拨备计提稳健审慎。本公司坚持稳健、审慎的拨备计提政策,截至2019年3月末,本公司贷款损失准备余额1,972.38亿元,较上年末增加96.86亿元;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366.91%,较上年末上升3.70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5.15%,较上年末上升0.01个百分点。

  3 重要事项

  3.1 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合并会计报表中,变化幅度超过30%以上的主要项目及变动原因: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以人民币百万元列示)

  ■

  3.2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经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拟按照经审计的本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752.32亿元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计75.23亿元;按照风险资产1.5%差额计提一般准备60.28亿元;以届时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A股和H股总股本为基数,向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股现金分红0.94元(含税),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2018年度,本公司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尚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3.4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说明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及财政部201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准则(简称新准则),本集团自2019年起按新准则要求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议案,详情请参阅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发布的日期为2018年10月30日的相关公告。自本期起,本集团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根据新准则衔接规定,未重述2018年末及2018年同期可比数,对本期初所有者权益无影响。

  3.5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6 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展

  本公司已收到《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筹建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银保监复〔2019〕441号)。根据该批复,本公司获准筹建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发布的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和2019年4月19日的相关公告。目前,本公司正稳步推进相关筹建工作。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9日

  A股简称:招商银行     A股代码:600036    公告编号:2019-02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的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制定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公司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集集团)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净资产0.5%以上,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中集集团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总行审贷会审议,同意:

  1、给予中集集团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亿元,授信期限2年。

  2、对中集集团综合授信额度提用按照本公司授信审批意见执行,不得违反公允性原则。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17年5月16日,本公司总行审贷会审批同意给予中集集团人民币2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2年,截至2019年4月26日,该笔授信额度已使用人民币18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公司独立董事潘承伟先生兼任中集集团的独立董事,因此中集集团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的关联方。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中集集团成立于1980年1月4日,法定代表人王宏,注册资本人民币29.85亿元,注册地为深圳市,其经营范围包括:制造、修理、租赁集装箱及其有关业务,利用该公司现有设备加工制造各类零部件结构件和有关设备,并提供切割、冲压成型、铆接表面处理、喷沙喷漆、焊接和装配等加工服务。

  截至2018年末,中集集团总资产人民币1,588.84亿元,总负债人民币1,064.81亿元,净资产人民币524.03亿元;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934.98亿元,净利润人民币40.68亿元。

  建设、经营管理发电厂和其他与发电相关的产业,电力业务相关的技术服务、信息咨询

  三、公允交易原则的履行

  本公司给予中集集团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22条规定,除潘承伟先生回避发表意见外,本公司其他五位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本公司给予中集集团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亿元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公允性;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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