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史建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詹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萌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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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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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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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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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建筑”)于2017年9月4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临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置业”)向其支付工程款3,709,060.00元及迟延支付利息2,193,191.03元,并支付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的利息。
临港置业于2019年4月8日收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令临港置业支付东恒建筑工程款3,673,195.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116.00元由临港置业、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负担。
临港置业于2019年4月22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法院已受理,截止本报告发布之日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关于本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4月10日及2019年4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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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哈高科 公告编号:临2019-013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9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26日以直接送达或通讯方式发出。公司共计5名董事,全部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哈高科 公告编号:临2019-014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26日以直接送达或通讯方式发出。公司共计3名监事,全部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监事会审核意见:
1、《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截止本意见发表之时,未发现参与《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哈高科 公告编号:临2019-015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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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4月29日,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于 2019 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作出以下调整:将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报表上列报的项目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2、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前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仅对期初留存收益进行调整,调整增加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103,031,419.29元,同时调整增加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228,310,000.00元,调整减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90,934,774.28元,调整增加递延所得税负债34,343,806.43元。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2017 年修订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此次变更会计政策。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