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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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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唐志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新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宋燕青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资产负债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1.2 利润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1.3 现金流量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公开增发A股股票

  2018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

  2018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

  2018年12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82151号),受理了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的申请材料。

  2019年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2151号),要求公司在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2019年3月8日,公司披露了公开增发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并报送至中国证监会。

  2019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请做好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披露了告知函的有关问题的回复,并将回复材料报送至中国证监会。

  2019年4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的申请,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通过。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5

  债券代码:113509         债券简称:新泉转债

  转股代码:191509         转股简称:新泉转股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19年4月19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4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唐志华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该变更不涉及追溯调整,无需重述可比报表数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公司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于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的披露。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6

  债券代码:113509         债券简称:新泉转债

  转股代码:191509         转股简称:新泉转股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19年4月19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4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顾新华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主要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监事会成员没有发现参与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7

  债券代码:113509        债券简称:新泉转债

  转股代码:191509        转股简称:新泉转股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以后的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6. 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于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的披露。具体为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报表列报的项目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追溯调整,无需重述2018年度可比报表数据,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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