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黄金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欧阳葵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虹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651 证券简称:飞乐音响 编号:临2019-045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25,164,75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5日披露了《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现就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明公司”、“原告”)诉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东方公司”)、包头市昆都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以下简称“昆区城管局”)、包头市青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青山区城管局”)及包头市玉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2月15日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冶东方公司、昆区城管局、青山区城管局、玉杰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冶东方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5,164,754元;
2、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冶东方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币1,056,920元(暂计至2016年1月1日-2017年2月28日)及自2017年3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
3、被告昆区城管局、青山区城管局在未付款的范围内对上述1、2项承担付款义务;
4、被告玉杰公司在已收到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1、2项承担付款义务;
5、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玉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工程款6,032,349元,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908.37元,由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由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玉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908.37元;鉴定费45,000元(亚明公司预交22,500元、玉杰公司预交22,500元),由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22,500元,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玉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亚明公司预交)由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玉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51 证券简称:飞乐音响 编号:临2019-046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解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4月28日,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公司”)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申安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安联合”)函告:申安联合于2019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其持有的飞乐音响股份中的3,000,000股流通股从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质押。
截至2019年4月26日,申安联合持有公司股份106,942,082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1%。此次股份解除质押后,申安联合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103,942,0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1%。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