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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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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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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为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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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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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荐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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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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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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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同为股份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保荐机构认为:同为股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同为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或用于投资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情形;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符合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况。

  

  保荐代表人:

  颜利燕             张剑军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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