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司情况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公告,并于2019年4月19日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公示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公示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28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异议。
截止2019年4月28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是否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不存在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