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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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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实施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拟回购的股份576,254股(以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为准)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2018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股。

  二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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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公司长期专注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高效单晶太阳能发电解决方案,主要从事单晶硅棒、硅片、电池和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光伏电站的开发业务。目前公司单晶硅棒、硅片生产基地主要集中于陕西西安、宁夏银川和中宁、云南丽江、保山和楚雄、江苏无锡和马来西亚古晋;单晶电池、组件生产基地主要集中于江苏泰州、浙江衢州、安徽合肥和滁州、宁夏银川、山西大同和马来西亚古晋,公司在国内多地开展光伏电站开发业务。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和经营模式较2017年度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业务和产品在光伏产业链中的位置情况如下:

  ■

  备注:上图中红色框内的为公司在产业链中所从事的业务范围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及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注:以上股东总数为已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口径数据,未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口径数据为: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户数为60,851户,本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户数为68,083户。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1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5.2 公司债券付息兑付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的起息日为2016年3月7日,公司已分别于2017年3月7日、2018年3月7日、2019年3月7日如期支付本期债券2016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的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日、2019年3月1日披露的相关付息公告)。

  5.3 公司债券评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出具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8年跟踪评级报告》,对公司发行的“16隆基01”和“隆基转债”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评级,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同时维持“16隆基01”和“隆基转债”的债项信用等级为“AA+”(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5月29日披露的临2018-064号公告)。

  5.4 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适用  □不适用

  ■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2018年对于光伏行业来说是极不平常的一年。报告期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531新政”),加剧了光伏市场化竞争,行业部分落后产能遭到淘汰,国内需求和光伏产品价格快速下跌,行业资源向优质企业集中。根据国家能源局的数据,2018年国内光伏发电新增装机44.26GW,同比下降16.58%,与此同时,虽然“5.31新政”对国内市场造成了冲击,但也加速了光伏系统造价成本的下降,由于海外光伏装机非技术性成本较低,进一步刺激海外市场需求增长,带动主流光伏企业纷纷转战海外市场,光伏的经济性逐步成为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增长的主要动力。根据全球领先的财经资讯公司BloombergNEF预计,2018年全球新增光伏装机需求将较2017年装机量略有增长。

  回顾2018年,受行业产品价格下跌影响,公司主要产品的价格和毛利率均有明显下降。在面临行业政策出现较大程度调整的情况下,公司审时度势,秉承坚持稳健的经营原则,单晶硅片和组件出货量同比大幅增长,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9.88亿元,同比增长34.3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5.58亿元,同比下降28.24%;基本每股收益0.93元,同比下降27.91%;实现扣非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31%,同比减少13.98个百分点。2018年公司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1)积极顺应政策变化和市场变化,坚持以客户价值为核心,加大海外市场拓展力度,单晶全球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以提升客户价值为核心,依托单晶技术和成本优势,有效保障了单晶产品的市场需求;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和销售区域,产品销量取得了明显增长。2018年,公司实现单晶硅片出货34.83亿片,较2017年同比增长59%,其中对外销售19.66亿片,自用15.17亿片;实现单晶电池组件出货7,072MW,较2017年同比增长50%,其中单晶组件对外销售5,991MW,自用590MW,单晶电池对外销售491MW。报告期内,公司加大了海外市场拓展力度和渠道建设,“5.31新政”的出台刺激了单晶组件海外销量的快速增长,2018年公司海外单晶组件销量达到1,962MW,同比增长370%。在公司的引领下,随着单晶产品性价比优势的进一步凸显,单晶市场占有率持续扩大,根据PV InfoLink机构统计,2018年全球单晶市场占有率已提升至46%,预计未来还将进一步增长。

  (2)深化产品领先战略,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产品品质和性能不断提升,保持产品创新力和竞争力

  2018年,公司以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出发点,继续深化产品领先战略,保持高强度的研发投入,不断扩大研发队伍,持续增强研发能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累计获得各类已授权专利526项,拉晶、切片、电池和组件均取得了重要的研发成果,高效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在拉晶切片方面,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定制化需求产品,在工艺改善、热场改造、辅材改进及控制系统优化等方面取得积极的研发成果,有效延长了设备生命周期,设备和产线智能化不断提升。在电池组件方面,公司不断提升电池量产效率和组件功率,屡次刷新PERC电池转换效率世界纪录,单晶双面PERC电池正面最高转换效率24.06%,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根据前瞻性的中长期技术战略规划,公司完成了各类高效电池和组件产品的开发和技术储备,全面构建研发的长期竞争优势。

  报告期内,从产业共同目标出发,公司持续与行业共享科技进步成果,公开瓶颈技术。为了使单晶PERC技术的发电能力得到有效发挥,进一步降低光伏度电成本,公司承诺无偿提供方案,帮助客户将PERC组件首年衰减控制在2%以内,线性衰减控制在0.65%以内,这是公司继2017年表态共享LIR技术之后的又一次行业技术共享,充分体现了公司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信心和决心

  (3)加速产能扩建项目进度,保障市场高效单晶产能供应,稳定市场供给

  “5.31新政”的出台虽然对国内需求造成了冲击,但并未改变公司的扩产计划。公司根据单晶产能战略规划和布局,结合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生产节奏,截至2018年底,公司单晶硅片产能已达到28GW,单晶组件产能已达到8.8GW,其中丽江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建设项目、保山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建设项目、银川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和5GW单晶硅片建设项目均已达产,楚雄隆基年产10GW单晶硅片项目(一期)加速推进,浙江乐叶和泰州乐叶组件年度产能提升项目均完成改造升级,公司在单晶领域的规模优势进一步巩固。此外,公司通过实施精细化管理,加快研发成果导入和量产,加强生产经营的过程控制和效率提升,产品非硅成本进一步降低,其中拉晶环节平均单位非硅成本同比下降10.49%,切片环节平均单位非硅成本同比下降27.81%,量产PERC电池的平均转换效率已达到22.2%,量产60型PERC组件平均功率达到305W-310W。

  (4)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强化风险管控,推进精益管理

  报告期内,公司努力提高各职能专业管理水平,推进精益管理。在供应链管理方面,加强与具备行业竞争力优势的上下游厂商紧密合作,进一步推进供应链生态圈及信息化建设。在人力资源方面,完成了全集团职务职级转换,实行了人才盘点工作,合理调整和优化人力结构,有效提升了人员效能。在法务管理方面,继续推动集团标准合同体系建设,有效识别各业务板块法律风险。在精益管理方面,通过精益内审培训、项目评审、分享标杆成果等方式,不断提升集团精益管理水平,引导全员参与精益活动改善。在知识产权方面,完成了知识产权体系建设,有效识别了各业务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完成了专利申请及战略性布局。在资金保障方面,上市后公司凭借对资本市场政策和环境变化的研究和预判,通过有效运用各类资本市场工具进行融资,保障了一系列扩产项目的顺利实施,企业竞争优势不断增强,截至目前,公司配股顺利完成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加速公司的募投项目产能建设;通过优化融资结构及渠道,采取票据池、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等举措,有效降低了银行间接融资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在营运效率管理方面,公司不断提升营运能力,合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了有力保障。

  2 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 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4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以下简称“财会 15 号文件”),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为使公司会计政策与上述规定保持一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年度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2018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及其解读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2018 年度财务报表,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17 年度财务报表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单位:元

  ■

  注:公司将2017年实际收到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政府补助86,439,019.00元由“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调整到“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2)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以后的本公司财务报表。

  根据衔接规定,在本准则施行日,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因此,本公司不重述 2018 年末可比数,从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于 2019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5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不适用

  本公司2018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217户,详见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附注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本公司本年度合并范围比上年度增加24户,减少106户,详见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附注八、“合并范围的变更”。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59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15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76,885,645.00股新股。本公司已于2015年6月12日实际发行股票128,104,575.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30元,收到股东认缴股款共计人民币1,959,999,997.5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1,919,971,892.97元,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6月1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01730008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注:2016年8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16年9月5日经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鉴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已建设完毕并结项,为最大程度地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高对股东的回报,公司将西安隆基年产1.15GW切片项目以及无锡隆基年产850MW切片项目(均为银川隆基年产2GW切片变更后项目,请详见下述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变更情况)结余资金8,119.23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8,122.20万元差额2.97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宁夏隆基年产1GW单晶硅棒项目于2018年2月建设完毕后,募集资金账户形成项目结余资金6,832.71万元及结余累计利息净收入947.50万元,鉴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完成并结项,上述结余资金低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将上述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详见公司2018年5月29日公告《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二)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495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39,935,588股新股。本公司已于2016年9月1日实际发行股票209,859,154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20元,收到股东认缴股款共计人民币2,979,999,986.80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2,942,240,127.78元。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9月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01730019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注:2017年12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18年2月6日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鉴于公司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项目已建设完毕并结项,为最大程度地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高对股东的回报,公司将上述项目结余资金563.89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570.32万元差额6.43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PERC电池项目于2018年3月建设完毕后,募集资金账户结余累计利息净收入2,012.41万元,鉴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完成并结项,上述结余资金低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将上述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详见公司2018年5月29日公告《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三)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94号文核准,本公司已于2017年11月2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2,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8亿元,期限6年,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2,761,260,000.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11月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01290004号验证报告。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7日、2015年10月30日公司(甲方)及其全资子公司(丁方)先后与协议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其中公司是指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别指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无锡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协议银行是指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宁县支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保荐机构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及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王延翔、葛体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在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和农业银行中宁支行,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二)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6年9月12日、2016年10月18日,公司(甲方)及全资子公司泰州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丁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及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王延翔、姜志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在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2017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1月24日,公司(甲方)及全资子公司(丁方)先后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其中全资子公司分别指保山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及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王延翔、姜志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 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公司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在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1、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60,836,872.81元和158,692.53元分别投入银川隆基年产1.2GW单晶硅棒项目和银川隆基年产2GW切片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7月1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5]01730038号《关于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5年7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0,995,565.34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1)2015年7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00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该笔资金将于2016年7月14日到期。截至2016年7月5日,公司已将该笔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2015年9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60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该笔资金将于2016年9月14日到期。截至2016年9月9日,上述资金已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3)2016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4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该笔资金将于2017年7月10日到期。截至2017年7月10日,上述资金已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1)2015年7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事项。该项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2)2016年7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事项,该项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3)2017年7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所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6、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7、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16年8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16年9月5日经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西安隆基年产1.15GW切片项目产生节余资金6,685.14万元、无锡隆基年产850MW切片项目节余资金1,061.83万元及“银川隆基年产2GW切片项目”变更前未划转至“西安隆基年产1.15GW切片项目”和“无锡隆基年产850MW切片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利息372.26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宁夏隆基年产1GW单晶硅棒项目于2018年2月建设完毕后,募集资金账户形成项目结余资金6,832.71万元及结余累计利息净收入947.50万元,鉴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完成并结项,上述结余资金低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将上述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二)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1、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3)。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780,936,788.85元和150,687,743.86元分别投入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PERC电池项目和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27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6]01730043号《关于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6年10月27日,隆基股份第三届董事会 2016年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31,624,532.71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7年3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00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18年3月29日,公司实际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3亿元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1)2016年9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事项。

  (2)2017年9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九个月内有效,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理相关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所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6、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7、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17年12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18年2月6日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决定将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光伏组件项目结项后,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累计利息净收入563.89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泰州乐叶年产2GW高效单晶PERC电池项目于2018年3月建设完毕后,募集资金账户结余累计利息净收入2,012.41万元,鉴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完成并结项,上述结余资金低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的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将上述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三)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5)。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75,791,495.99元和938,284,458.86元分别投入保山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项目和银川隆基年产5GW单晶硅棒、5GW单晶硅片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11月17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7]01290002号《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7年11月24日,隆基股份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14,075,954.8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8年8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4.00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18年12月31日,该笔资金尚未到期。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无。

  5、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6、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7、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无。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1)2015年9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银川隆基2GW切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15年10月16日经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将银川隆基2GW单晶硅片项目的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变更为使用西安隆基和无锡隆基现有厂房;同时由于切片机选型调整,公司拟采购新型金刚线切片机以提升生产效率、提升产品品质,将原采购124台切片机购置计划变更为采购94台新型切片机,并相应调整相关辅助设备采购计划。项目总投资额由80,810.00万元变更为69,856.00万元,减少自有资金投资额10,954.00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不变仍为56,000.00万元。

  (2)2016年10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宁夏隆基 800MW 单晶硅棒项目的议案》,并于2016年11月14日经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将宁夏隆基 800MW 项目的实施方式由新建厂房变更为租赁厂房实施;同时,由于技术升级及工艺改进,单晶炉生产效率显著提升,变更220台单晶炉购置计划为192台,并相应调整相关辅助设备采购计划。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不变的情况下,产能规模目标将由原年产800MW单晶硅棒提升至1GW单晶硅棒。

  (二)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无。

  (三)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无。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无。

  六、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2018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地执行了相关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情况。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表1: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8年度

  编制单位: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截至至期末,宁夏隆基年产1GW单晶硅棒项目投入进度为66.66%,主要是由于部分工程和设备款尚未结算以及项目产生部分节余所致,但该项目已完工。

  注2:西安隆基年产1.15GW单晶硅棒项目截至期末投入进度为78.68%,主要是由于项目产生部分节余所致,但该项目已完工。

  注3:无锡隆基年产850MW单晶硅棒项目截至期末投入进度为95.78%,主要是由于项目产生部分节余所致,但该项目已完工。

  注4:银川隆基年产1.2GW单晶硅棒项目、西安隆基年产1.15GW单晶硅片项目、无锡隆基年产850MW单晶硅片项目2018年度未达到预计效益,主要原因是受国内光伏政策调整,特别是“823号文”的出台,导致短期市场需求大幅萎缩、光伏产品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整个行业开工率和盈利水平均显著下降,虽然公司募投项目销量保持增长,非硅成本持续下降,上游原材料价格也相应下调,但由于主要产品价格下跌幅度较大,且上游原材料价格调整存在一定滞后,因此毛利率同比出现较大下滑,从而导致上述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未达预期。随着2018年4季度以来市场的逐步调整到位,公司募投项目效益水平呈明显回升趋势。

  附表2:

  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18年度

  编制单位: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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