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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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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高继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高翔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之事项

  莱茵达集团与成都体投集团于2019年3月11日签署了《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莱茵达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385,477,96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成都体投集团(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成都体投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市国资委”)。

  2019年3月22日,成都体投集团取得了成都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批复》(成国资批〔2019〕21号),原则同意成都体投集团收购莱茵达集团所持标的股份,并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关于生效条件的约定,交易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自2019年3月22日起生效。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成都体投集团已按照约定支付第一期全部股权转让价款,莱茵达集团已于2019年4月1日、4月2日、4月3日将合计400,477,961股股份质押给成都体投集团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019年4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19〕143号),决定对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控制权拟变更事项仍在正常进行中。

  (二)公司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

  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8日、9月1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于2018年9月开始分6年将公司持有的莱茵达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82%的股权转让给缪亮先生,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4,070,428.80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次交易尚在正常履约中。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

  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州莱茵西湖置业有限公司出售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扬子江北路555-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建筑物。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交易对方已按约定将全部交易款打入监管账户,本次交易尚在进行中。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业绩预告情况:亏损

  业绩预告填写数据类型:区间数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继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19-029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4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9年4月29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公司全部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高继胜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 [2017] 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财会 [2017] 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 [2017] 9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7] 14 号)(上述四项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变更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即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于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相应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报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1)。

  二、审议通过了《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19-030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4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9年4月29日上午11: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丁士威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1)。

  二、审议通过了《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 [2017] 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财会 [2017] 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 [2017] 9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7] 14 号)的相关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张海峰、黄海燕、黄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19-031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财政部关于新金融工具准则衔接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影响。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一)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 [2017] 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财会 [2017] 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 [2017] 9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7] 14 号)(上述四项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上述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本次《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于2019年度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 [2006] 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 [2006] 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 —套期保值》(财会 [2006] 3 号)和财政部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4] 23 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 [2017] 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财会 [2017] 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 [2017] 9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7] 14 号)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新金融工具准则衔接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影响。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于2019年度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19-033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高靖娜女士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已办理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靖娜女士持有公司79,38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16%;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79,3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6%。

  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2、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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