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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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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9-046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9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张晋元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张晋元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及其他在公司所任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张晋元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晋元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张晋元先生于2016年加入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凭借出色的管理能力,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张晋元先生为公司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公告编号:2019-047号

  债券代码:118437       债券简称:15泰禾04

  债券代码:112394       债券简称:16泰禾02

  债券代码:112395       债券简称:16泰禾03

  债券代码:114205       债券简称:17泰禾01

  债券代码:114219       债券简称:17泰禾02

  债券代码:114357       债券简称:18泰禾01

  债券代码:114373       债券简称:18泰禾02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闽02民初20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因票据纠纷事项,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商业保理”)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起了诉讼,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1、受理时间:2019年4月2日

  2、受理机构: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3、当事人:

  原告: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1: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厦门联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联创”)

  被告3: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佳实业”)

  4、诉讼理由:2017年10月10日,因业务合作,厦门联创与泰佳实业签订了《电子产品购销合同》。2017年10月18日,康佳商业保理与厦门联创签订了《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厦门联创将其对泰佳实业的应收账款债权5,000万元转让给原告申请保理融资。2017年10月19日至2017年11月8日,厦门联创先后向原告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十张,金额合计5,000万元,出票人为泰佳实业、承兑人为公司,收款人为厦门联创。目前,上述票据已到期,承兑人未付款。

  5、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00元人民币;(2)判决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50,000,000元到期后的利息676,666.67元人民币,以上两项诉讼请求合计为50,676,666.67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申请保全支付的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二、公司对本次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诉讼所涉事项为公司原全资子公司泰佳实业的商票纠纷事项。公司于2015年12月设立了全资子公司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商品贸易。2016年至2017年,泰佳实业与晋西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西公司”)、厦门联创分别开展贸易业务。根据业务合同约定,泰佳实业向晋西公司、厦门联创分别开具了金额合计1亿元、1.12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支付货款的担保,并约定该商票仅用于担保支付货款,不得贴现或转让,票据承兑人为泰禾集团。合同约定,在业务实际开展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标准时,晋西公司、厦门联创须将泰佳实业开具的商票全额返还。

  2017年11月,泰佳实业发现晋西公司、厦门联创在未征得泰佳实业许可的情形下,通过篡改原购销合同、私刻泰佳实业公章等不正当途径、方式擅自将上述商票转让给第三方,构成违法行为。泰佳实业立即停止与晋西公司、厦门联创的业务往来,并积极向对方追索商票。截至目前,尚余合计1.67亿元的商票未追回。

  因商票无法追回,2018年3月、2018年9月,泰佳实业向福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分别就晋西公司、厦门联创违法贴现、转让商票一事提出刑事控告。2018年6月20日及2018年10月25日,泰佳实业收到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相关立案通知书。

  2018年1月19日,公司与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投资”)签订《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泰佳实业2017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为依据,以2,200万元将公司持有的泰佳实业100%股权转让给泰禾投资,并约定公司因泰佳实业所开展的业务而产生的应由公司承担的债权债务均由受让方承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对于泰佳实业未收回的由公司承兑的汇票金额共计1.67亿元,泰佳实业已将对应商票备付金全额支付给本公司,作为公司或有承兑义务的保证金。

  2018年至今,公司陆续收到上述未追回商票的持票人的诉讼,截至目前,涉案共8起,除本公告所述案件外,其他案件的单个案件涉案商票金额为600万元至3,000万元不等,所有相关案件涉案商票金额合计1.57亿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除上述票据相关诉讼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计63起,涉及金额12,711.64万元,大部分为金额较小的商品房合同纠纷及物业合同纠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涉及到未由泰佳实业收回的由本公司承兑的汇票金额共计1.67亿元,泰佳实业已将对应商票备付金全额支付给本公司,本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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