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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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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一.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1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2  公司负责人李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忠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余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3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稽查局于2010年5月27日对公司三家股东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国旅”)、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以下简称“Resort Property”)、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以下简称“Ocean Garden”)自2009年1月起减持“九龙山”(公司原          证券简称)股票时的情况予以调查并出具了《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1001号)。

  2011年12月29日,上述三家股东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成公司董事会向九龙山国旅追讨短线交易所获收益84,436,801.34元人民币,向Resort Property追讨短线交易所获收益19,157,936.40美元,向Ocean Garden追讨短线交易所获收益2,717,559.75美元。

  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收到通知,公司股东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产”)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九龙山国旅、Resort Property、Ocean Garden,追讨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并将公司原董事会董事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7位董事列为连带被告,公司列为第三人。

  2013年4月27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S31号】,对海航资产起诉公司3股东及7董事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做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九龙山国旅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84,436,801.34元人民币;Resort Property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19,157,936.40美元;Ocean Garden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2,717,559.75美元。九龙山国旅、Resort Property、Ocean Garden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2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S30号】,做出裁定,因原判决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S31号民事判决,发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4年8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重一审民事判决【(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S1号】,判令九龙山国旅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84,436,801.34元人民币;Resort Property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19,157,936.40美元;Ocean Garden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2,717,559.75美元。2014年9月18日,公司接到股东海航资产通知,其于2014年9月17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2014年8月30日的《人民法院报》,该报公告送达关于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重审一审判决,送达公告中指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0月11日,公司接到股东海航资产通知,其于当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九龙山国旅、Resort Property、Ocean Garden关于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三份《民事上诉状》,重二审法院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九龙山国旅提交的《请求中止审理申请书》,九龙山国旅以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3)高行终字第3号案进行审查,并作出(2013)行监字第19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提审为由,提出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2015年5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S9-1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上述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且尚未审结,故裁定中止关于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诉讼(详见          公告编号:临2010-015、临2011-33、临2012-43、临2013-29、临2013-32、临2013-39、临2013-80、临2014-052、临2014-059、临2014-063、临2015-024、临2015-028)。

  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S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S1号民事判决,判令九龙山国旅、Resort Property、Ocean Garden向公司分别归还短线交易收益。本次诉讼所涉短线交易收益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详见          公告编号:临2019-026)。

  2、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信托借款3亿元人民币的议案》,于2016年9月7日与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信托借款3亿元人民币,期限为24个月,借款利率为8.3%/年。公司股东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          公告编号:临2016-109、临2016-114)。由于公司九龙山景区当前经营受到历史遗留问题影响,景区部分资产被查封影响到新的融资,目前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导致上述信托借款未能按期支付。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已归还湖南信托借款人民币5050万元(详见          公告编号:临2018-078、临2018-081、临2018-084、临2018-096、临2018-101、临2018-110)。

  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发来的《传票》及湖南信托递交湖南省高院的《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公司立即向湖南信托偿还借款256,627,434.88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710,002.57元(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之后按年利率12.45%,从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收到湖南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湘民初90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57,337,437.4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经公司核实,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202,857,270.85元已处于冻结状态,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详见          公告编号:临2019-007、临2019-016)。

  3、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获悉,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湾置业”)起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其截止至2013年8月31日前投入的游艇会所及配套设施投资款9971.5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即财务成本)1473.805万元和逾期付款之后的资金占用费(即财务成本)2289.071万元,合计13734.426万元【(2016)浙04民初44号】。因游艇湾置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了开发公司名下平湖国用(2007)字第21-325号等25个土地使用权、平湖九龙山赛车运动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即1350万元出资额)、平湖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即12400万元出资额)并要求九龙山管委会协助扣留13800万元土地出让款。开发公司于2018年3月8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浙04民初44号之三】,裁定解除对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在平湖九龙山港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49%股权和平湖市乍浦镇游艇公寓1幢350室釆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开发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4民初44号】,判决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补偿款29715500元;驳回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开发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游艇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开发公司收到游艇湾公司向浙江高院递交的上诉状,游艇湾公司请求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由开发公司向游艇湾公司支付补偿款11445.355万元、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2289.071万元(详见          公告编号:临2016-041、临2016-075、临2018-028、临2018-055、临2018-057)。

  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获悉,开发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终455号】,裁定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发回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详见          公告编号:临2019-012)。

  4、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获悉,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起诉开发公司,因开发公司25个权证的土地使用权已处于查封状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截止至2013年2月28日投入的投资补偿款共计317904380.87元,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开发公司银行存款31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等值的财产【(2016)浙04民初50号】。开发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04民初50号】,判决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补偿款71440000元;驳回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开发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高尔夫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开发公司收到高尔夫公司向浙江高院提交的上诉状,高尔夫公司请求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开发公司向高尔夫公司支付补偿款317904380.8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2902361.44元(详见          公告编号:临2016-043、临2016-077、临2018-056、临2018-058)。

  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获悉,开发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终456号】,裁定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初50号民事判决,发回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详见          公告编号:临2019-013)。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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