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余少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乔飞翔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乔飞翔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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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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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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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
1、应收票据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32.68%,主要系票据贴现及票据到期入账所致。
2、在建工程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34.94%,主要系陕西分公司、河北分公司办公场地装修完工所致。
3、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36.62%,主要系本报告期支付上年度奖金所致。
4、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减少了40.09%,主要系本期支付了应付贷款利息及应付费用所致。
二、利润表
1、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31.37%,主要系各子公司业务拓展费用、职工薪酬及相关费用增加所致。
2、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33.86%,主要系信通供应链获取的投资收益较上期减少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3%,主要系项目回款进度加快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0.26%,主要系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与对外投资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42.66%,主要系公司本期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关于行政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4年11月,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地铁”)与公司签订了西安市地铁三号线一期工程(鱼化寨~保税区段)车站设备安装及装修施工项目D3AZZXSG-9标段《施工合同书》。
2015年4月13日,陕西兵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和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西安地铁工程一处及三号线各安装装饰施工承包商相关人员召开了关于乙供关键材料审查专题会议,确定了电线电缆项目材料由包括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奥凯”)在内的七家电缆生产厂家供货。公司根据名录内七家厂家的供货周期、供货单价、销售业绩、售后服务等条件的综合判断,选定陕西奥凯作为电线电缆的供应商并报业主方和监理方备案。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安市建委”)认为本公司在承建的西安地铁三号线一期工程(鱼化寨~保税区段)车站设备安装及装修施工项目D3AZZXSG-9标段存在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市建委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市建告字[2017]第92号),决定给予本公司:1、责令改正;2、责令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处罚叁佰叁拾陆万零玖佰贰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公司于2017年11月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西安市建委会作出的市建罚字(2017)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西安市建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18年7月12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于2018年8月下旬收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陕7102行初2018号),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公司负担。
公司于2018年9月就上述一审判决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2018年10月25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于2018年11月收到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陕71行终765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公司负担。
2019年2月25日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再审,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8)陕71行终765号行政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2、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相关议案,后因考虑到公司部分事项新的进展情况,需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进一步调整,董事会讨论决定取消原定于2018年12月1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目前,公司正在积极推进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调整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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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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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少雄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