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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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王广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史红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马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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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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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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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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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徳资管”、“子公司”)根据经营需要,为维护公司利益,于2018年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以债务重组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95)、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名被告(以下简称“三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海徳资管与三被告协商和解,并于2019年初分别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京民初162号)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京0102民初40174号)。本次《民事调解书》生效并执行后,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具体内容详见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于2019年1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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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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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王广西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