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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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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申购数量要求

  网下发行的每档最低申购数量为5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最低申购量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单个配售对象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3、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4、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提交报价后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在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其报价时间以重新提交电子平台的时间为准。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6、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19年4月29日(T-6日)至询价日2019年5月6日(T-4日)(8:30-12:00,13:00-17:00)期间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10-66551360、010-66551370。投资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相关发行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格或报价的相关信息。

  投资者一旦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即视同与主承销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 间接的关联关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下列投资者或配售对象提交的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1、未在2019年4月30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工作的网下投资者报价无效;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申报;

  3、本次发行中禁止配售的关联方报价无效;

  4、未按要求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承诺函》的投资者报价无效;

  5、未按要求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关联关系核查表》的其他机构/个人投资者报价无效;

  6、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未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方基本情况表》的私募机构报价无效;

  7、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超过1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8、配售对象申报数量不符合5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申报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9、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的报价无效;

  10、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1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12、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报价无效。

  四、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在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完成后,投资者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可在2019年5月10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2019年5月9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9年5月8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9年5月10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3、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 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五、定价原则和程序

  (一)有效报价的定义

  有效报价是指投资者具备询价资格,按照询价规则进行报价,并且报价不低于发行价,同时未被最高报价部分剔除的报价。

  (二)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定价前,需先行审查参与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资料,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包括:

  1、不符合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的报价;

  2、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线签署《承诺函》,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3、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4、私募基金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和备案确认函,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5、经主承销商核查后确认该投资者是发行人、主承销商以及承销团其他成员 的关联方,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三)定价原则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后对剩余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

  3、如遇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遵守上述定价原则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剔除依据、确认有效报价投资者,合理、谨慎地确定发行价格。

  4、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在2019年5月9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对外披露。

  (四)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1、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申购数量上限请见2019年5月9日(T-1日)的《发行公告》,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入围申购量进行申购,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T日)9:30 至 15:00。

  2、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9年5月10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9年5月10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导致网下申购不足的,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3)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小于等于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2019年5月13日(T+1日)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19年5月13日(T+1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并于2019年5月14日(T+2日)刊登《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配售结果请见2019年5月14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T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配售对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依据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除(1)和(2)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2、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3)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50%、10%分别优先向A类、B类配售;若A类或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申购数量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A类或B类全额配售,然后向C类配售剩余部分;

  (4)当由于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10%而使得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

  3、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6、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B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7、若因投资者获配未及时足额缴款导致相应类别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变化而与配售原则不一致的,不再调整配售结果。

  八、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2019年5月14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于2019年5月14日(T+2日)8:30-16:00,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19年5月14日(T+2日)16:00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否则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新股全部无效。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股票代码,格式为:“B001999906WXFX六位新股代码”( 如新股代码为000001,则备注为“B001999906WXFX000001”),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银行资格的各家银行开立了网下发行专户,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应于同一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不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统一划付至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

  获配的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东兴证券将视其为违约,违约情况将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协会备案。其确认为获配无效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具体申购及缴款信息请参照T-1日《发行公告》及T+2日《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2019年5月14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网上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于2019年5月14日(T+2日)履行缴款义务,需确保其证券资金账户在2019年5月1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5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申购。

  T+4日发行人和东兴证券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详细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处理

  在2019年5月14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则中止本次发行;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纳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则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即1,029.30万股。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5月16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3、网下申购后,入围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5、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发行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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