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2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19-020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于2018年8月3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8年9月25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泰和芳纶”)提供担保,用于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银行贷款及综合授信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1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8)。

  一、担保进展情况

  2019年4月25日,宁夏泰和芳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19年中银宁(宁东)固借字003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国银行宁东支行同意向宁夏泰和芳纶发放固定资产贷款,金额为贰亿元整(200,000,000.00元),用于“年产3000吨高性能对位芳纶项目”建设;同日,公司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19年中银(宁东)固借高保字003-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整(130,000,000.00元)。

  2、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其中主债权的使用期限为84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银行授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23.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0%。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宁夏泰和芳纶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3、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7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