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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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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830                           公司简称:香溢融通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邵松长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戴悦女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晓峰先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注:报告期内,浙江香溢控股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4,983,406股(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9-001、2019-008)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2. 贷款类资产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注1:联合贷款担保业务因涉及金额小(500元—30万元),形式为可循环使用、随借随还,贷款金额存在重复使用,且频率较高,故报告期发生额未作统计。

  注2:截止2019年3月31日,联合贷款担保业务贷款客户212406户,贷款余额9.09亿元,人均贷款额4,277.61元;逾期本金5,723.25万元(其中逾期超过90天的4,478.33万元),实际代偿3,435.26万元。2019年1-3月份确认担保收入1,458.56万元。

  由于联合贷款业务逾期率触及双方约定的合作协议解除条款,基于风险控制等因素的考量,2019年4月25日,香溢担保与温州银行签订《个人信用微联合贷款业务担保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终止与温州银行合作的联合贷款担保业务。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说明

  1、2016年4月28日,公司子公司香溢投资(浙江)在香港登记设立香溢融通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振洲,实缴资本1万元港币。2016年4月29日,公司子公司香溢投资(浙江)在香港登记设立香溢融通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振洲,实缴资本1万元港币。2018年年末,香溢投资(浙江)向香港税务部门提交“不反对公司注册撤销通知书”,2019年3月29日,已收到香港税务部门的回函确认。

  2、2019年1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正在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将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单位:万元

  ■

  注1:公司购买的银行类理财产品,具有随时购买随时赎回的特点,购买赎回频率较高,故不再采用单项列示的方式,为了准确反映购买理财资金使用情况,以日累计最高发生额作为统计依据进行披露。

  3.2.2  期后事项

  1、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通联(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通联)按合同约定为宁波杭州湾新区炭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炭基)代采购并交付货物,但宁波炭基未依约及时向香溢通联支付采购货款。2017年6月16日,香溢通联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炭基支付7,720.90万元货款及相应违约金;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香溢通联对抵押物沈阳银基享有的银基烯碳(股票代码:000511)1000万股股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同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年6月26日,经公司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ST烯碳5,000万股股票,冻结期限至2020年6月25日止。2018年5月3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我司胜诉,判宁波炭基向香溢通联支付货款7,708.16万元及相应违约金。2018年8月10日,香溢通联收到法院执行款1,645.47万元。2018年11月27日,香溢通联与被告方宁波炭基、沈阳银基、银基烯碳及新增担保人沈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确定和解债权金额合计8,898.19万元,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截止2018年12月31日香溢通联累计收到还款1,200万元,按照和解协议债务人2018年的还款计划已履行完毕。(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7-027、2018-028、2018-040、2018-063、2018-064、2018-065、2018-067)

  2019年1月1日至本报告披露日,陆续收到还款1050万元。

  2、中服投资还款事宜

  2014年7月24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融通(浙江)投资有限公司委托银行发放委托贷款4,000万元给浙江中服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服投资),借款期限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24日,借款利息 18%/年。后展期至2016年7月22日,贷款利率调整为20%/年。至2016年10月24日,中服投资归还本金200万元,3,800万元本金逾期三个月。2017年1月10日,同意将委托贷款抵押物中的东阳市白云街道以东地块平川路以南地块B面积166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抵押置换为中服投资的全部股份1亿元(股)股权质押,保留东阳市白云街道以东地块平川路以南地块A面积233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时中服投资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在2017年2月底前归还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2017年6月底前累积归还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2017年12月底前还清全部本息。2017年中服投资还款450万元。2018年1-6月份中服投资陆续还款2,160万元,其中本金1250.66万元;尚余本金2099.34万元未归还。(详见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临时公告2018-031号) 后中服投资引入新股东,收购中服投资100%股权,股权转让协议已签署,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2018年12月28日,新股东与香溢投资(浙江)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债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1月1日至本报告披露日,中服投资累计还款467万元。

  3、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金联)按照协议约定代河南创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亚通信)采购货物。同时,香溢金联与深圳市富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通物流)签订《服务合约》,由富泰通物流在河南郑州为香溢金联提供仓储服务。2018年8月20日,香溢金联对储存于富泰通物流郑州准时达仓的货物进行实地盘点,发现仓储货物价值6,120.99万元的苹果手机均已灭失。2018年8月24日,香溢金联向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就香溢金联被诈骗一案出具《立案告知书》。2018年8月27日,香溢金联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富泰通物流赔偿货物灭失的损失共计6,120.99万元;诉讼费由富泰通物流承担;同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2018年8月2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诉讼案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年9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富泰通物流账户银行存款6,120.99万元,账户冻结期限至2019年9月10日。

  2019年4月1日,上述案件判决,判被告富泰通物流赔偿原告香溢金联经济损失61,209,860元,被告富泰通物流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8-049、2019-023)

  现富泰通物流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19-027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日常经营业务合同

  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况

  2017年12月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担保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香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担保)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银行)签署《个人信用微联合贷款业务担保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担保合作规模暂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该额度内执行。该合同系控股子公司签订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经营合同。

  2017年12月15日,香溢担保与温州银行签署合作协议,香溢担保为温州银行与互联网银行开展的“微联合贷款”业务项下温州银行对不特定客户的贷款份额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协议约定,若发生“连续15天以上,微联合贷款业务三个月以上的逾期率上升至1.5%”等情形,双方均有权解除合作协议。(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7-040、2017-044)

  2018年8月2日,基于温州银行与互联网银行业务合作内容发生变化,香溢担保与温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对合作协议中有关合作费、催收费用及合作金额等内容进行补充变更。(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8-036)

  近期,鉴于联合贷款业务逾期率已触及合作协议约定的解除条款,香溢担保要求终止业务合作,双方经多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终止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并确定合作终止日为2019年1月15日。

  2019年4月25日,香溢担保与温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对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二、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1、截至2019年1月15日24点前,温州银行已经发放的联合贷款份额,香溢担保仍继续按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明细存量数据以双方共同确认为准。

  2、合作终止后,香溢担保存入保证金的处理规则:

  (1)温州银行应以截至2019年3月31日当日提供贷款份额的本金余额(不包括香溢担保已代偿本金金额,下同)为基数按照相应的保证金规则计算应退还的首笔保证金金额,并按约定期限退还至香溢担保指定的银行账户。

  (2)自温州银行退还首笔保证金后的次月起,后续保证金以每月月末温州银行提供贷款份额的本金余额为基数,根据相应的保证金计算规则,超过部分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至香溢担保指定的银行账户。每月退还一次。

  (3)温州银行同意自最后一笔贷款收回的十个工作日内,将香溢担保原存的保证金尾款全部退还给香溢担保。

  3、属于香溢担保担保范围内的联合贷款份额,在合作终止日后需要香溢担保代偿的,双方仍按照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约定进行代偿结算。

  4、在合作终止日后,温州银行仍需根据属于香溢担保担保范围内的联合贷款份额,向香溢担保支付合作费。

  5、在合作终止日后,属于香溢担保担保范围内的联合贷款份额而产生的催收费用,仍由香溢担保承担。

  6、在合作终止日后,互联网银行已催收并划至温州银行账户的所得款项,属于存量中香溢担保已代偿的联合贷款份额;或已被互联网银行列为核销贷款且香溢担保已代偿的联合贷款份额,温州银行均应依照合作协议约定,于收到催收回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催收回款支付给香溢担保。

  7、互联网银行对逾期超过180天以上的贷款,列为核销贷款。温州银行应在互联网银行办理核销手续后将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给香溢担保。

  三、对公司的影响和可能发生的风险

  基于该合作业务事项触发合作协议约定的解除条款,同时综合考量市场环境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为控制后续经营风险,香溢担保与温州银行签订补充协议二,终止该合作业务。

  截止2019年3月31日,该业务贷款客户212406户,贷款余额9.09亿元,人均贷款额4,277.61元;逾期本金5,723.25万元(其中逾期超过90天的4,478.33万元),实际代偿3,435.26万元。2019年1-3月份确认担保收入1,458.56万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担保业务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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