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域划分标准
按行政区划划分销售区域。
(4). 经销商情况
单位:个
■
(5). 线上销售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7 公司收入及成本分析
(1). 按不同类型披露公司主营业务构成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情况说明:
低档毛利减少的原因:原料价格上涨;
直销、电商毛利减少的原因:原料价格上涨;
华东地区、西北地区毛利增加的原因:产品结构调整;
华中地区、西南地区、华南地区毛利减少的原因:产品结构调整。
(2). 成本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情况说明:
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减少的原因:本年进行技术改造,生产下降较多。
8 销售费用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情况说明:
销售费用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广告费增加149万。
酒制造行业经营性信息分析
1 行业基本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18年中国规模以上白酒企业累计产量871.2万千升,同比增长3.1%。
2 产能状况
现有产能
√适用 □不适用
■
在建产能
□适用 √不适用
产能计算标准
√适用 □不适用
根据公司参与生产的全部固定资产配备情况,参考设备性能、工作时间测算成品酒产量。
3 产品期末库存量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千升
■
4 产品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产品档次划分标准
√适用 □不适用
按产品价格划分产品档次。
产品结构变化情况及经营策略
□适用 √不适用
5 原料采购情况
(3). 采购模式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主要采取市场招标采购模式。
(4). 采购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6 销售情况
(5). 销售模式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产品销售以批发代理为主,结合团购和电商等直销渠道的销售模式。
(6). 销售渠道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7). 区域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区域划分标准
√适用 □不适用
按行政区划划分销售区域。
(8). 经销商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个
■
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期贵州醇退出合并范围导致经销商数量减少。
经销商管理情况
□适用 √不适用
(9). 线上销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未来线上经营战略
□适用 √不适用
7 公司收入及成本分析
(3). 按不同类型披露公司主营业务构成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各分部毛利率变化的原因:产品结构调整
(4). 成本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制造费用减少的原因:加强定额费用管理,减少费用支出。
8 销售费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销售费用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广告费减少2,583万、促销费减少1,173万、职工薪酬减少4,287万。
(五) 投资状况分析
1、 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
√适用 □不适用
■
(1) 重大的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2) 重大的非股权投资
□适用 √不适用
(3)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六) 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
√适用 □不适用
(1)关于处置贵州醇酒业有限公司股权
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与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贵州醇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醇)55%股权全部出售,协议作价人民币27,5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公司已收到维维集团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人民币14,025万元,占交易价款的51%,贵州醇经修正后的章程在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协议订立后6个月内维维集团支付余下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3,475.00万元和往来款人民币19,766.73万元。
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贵州醇的任何股权。
自2018年12月31日起贵州醇退出公司的合并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8年度贵州醇的利润表已纳入公司的合并范围并形成经营性亏损人民币2,142.28万元,同时公司确认转让收益人民币7,061.47万元,合计影响2018年度公司净利润人民币4,919.19万元。
(2)关于处置贵州醇酒业有限公司部分闲置土地
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决议,同意贵州醇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醇)将其部分闲置土地(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出让给贵州兴义阳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
贵州醇于2017年10月11日和阳光集团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协议转让位于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办事处下五屯村、纳吉村的两宗土地的闲置部分,标的资产对应的土地证号分别为兴市国用(2012)第055号、兴市国用(2012)第056号,土地面积309,362.88平方米(折合464.024亩),每平方米人民币270元,总价人民币8,352.80万元。
该事项阳光集团已经兴义市人民政府《兴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兴府常议【2017】17号)批准。标的资产经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国众联评报(2017)第2-0617号评估报告,评估值为8,352.80万元人民币,账面净值为6,068.46万元,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6月30日。
2018年度相关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妥,本年度贵州醇确认土地转让收益人民币2,348.10万元。
(七)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适用 □不适用
■
2 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 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4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本公司执行上述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
5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不适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如下:
■
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详见审计报告附注“六、合并范围的变更”和“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董事长:杨启典
董事会批准报送日期: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28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杨启典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并一致同意通过了以下事项:
1、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通过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和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如下建议:
经审计,公司2018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4,717,643.21元,母公司净利润为125,381,631.29元,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97,242,706.56元。
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用作股份回购和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2018年度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32,832,9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637%,回购资金总额为97,679,479.13元。视同公司现金分红97,679,479.13元,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150.93%。
该预案需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为本公司服务多年,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行了调查和评估,认为该所业务人员业务素质较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遵循执业准则,能够较好按计划完成审计任务。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审计业务量,经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友好协商。公司拟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2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90万元。不包括为审计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用。
本议案需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通过了公司审计委员会201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详见2019年4月27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7、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详见2019年4月27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8、通过了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2019年4月27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9、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批准的《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确定办法》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办法》,切实履行职责。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较好的完成了其工作目标和经济效益指标。经审核,2018年度内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考核标准,同意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其支付的薪酬。2019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还将继续加强工作,更进一步地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考核,协助公司制订更完善的薪酬体系。
所支付的薪酬具体情况详见《年度报告》。
10、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详见2019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议案需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见2019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2、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2019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29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丁金礼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没有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全体监事一致认为:监事会已对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和审核,此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30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遵循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和交易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意见如下:
1、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
2、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市场需求,体现了公允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
三、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
四、日常关联交易定价策略和定价依据
根据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各方应以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等公允的原则进行,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并未构成不利影响。本公司保留向其他第三方选择的权利,以确保关联方以合理的价格向本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
公司与各关联方相互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原则为:以当地可比市场价为准。
五、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按市场定价原则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收取仓储、房租费用,采购广告费属于正常和必要的交易行为,进行此类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产品的销售,有利于保证本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或接受关联方劳务,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上述关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各项交易定价结算办法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交易的风险可控,体现了公平交易的、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相对于各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31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18 年 6 月 15 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2017 年 3 月 31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和2017 年 5 月 2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 14 号)等相关文件,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调整。
●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新财务报表格式仅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对公司总资产、负 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无影响。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无需对2018 年度以及可比期间的比较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仅需于 2019 年年初对公司持有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重新分类和计量,并对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年初数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重新分类、计量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变更,按照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公司财务报表。
2、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 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 14 号),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1、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 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2) “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3) “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并入“其他应收款”列示;
(4) “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并入“其他应付款”列示;
(5) “固定资产清理”并入“固定资产”列示;
(6) “工程物资”并入“在建工程”列示;“专项应付款”并入“长期应付款”列示。
(7) 在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重分类至“研发费用”单独列示;
(8) 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下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
(9)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 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如下:
(1)将以公司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三类金融资产。其中,对于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将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 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3)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公司的风险管理活动。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新财务报表格式仅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对公司总资产、负 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无影响。
2、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无需对2018 年度以及可比期间的比较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仅需于 2019 年年初对公司持有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重新分类和计量,并对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年初数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重新分类、计量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和2017 年 3 月 31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及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 14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32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5月2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5月24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5月24日
至2019年5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刊登在2019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8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原件,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股东代表持本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股票账户原件及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于2019年5月23日(星期四)或之前到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本公司办公楼四楼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FAX:0516-83394888)。
(二)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由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公证。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委托书须在办理会议登记时送达本公司。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常设联系人:孟召永、肖娜
联系电话:0516-83398138、0516-83290169
传 真:0516-83394888
电子邮箱:mengzy@vvgroup.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维维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21111。
(二)费用:出席会议人员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5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编号:临2019-033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季度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酒制造》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一、固体饮料类产品主要经营情况:
1、按销售渠道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2、按地区分部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3、经销商变动情况:
报告期末经销商总数1491个,较2018年末经销商总数减少58个。
二、动植物蛋白饮料类产品主要经营情况:
1、按销售渠道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2、按地区分部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3、经销商变动情况:
报告期末经销商总数1479个,较2018年末经销商总数减少80个。
三、精制茶类产品主要经营情况:
1、按产品档次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2、按销售渠道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3、按地区分部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4、经销商变动情况:
报告期末经销商总数394个,较2018年末经销商总数增加6个。
四、酒类产品主要经营情况:
1、按产品档次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2、按销售渠道分类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3、按地区分部分类情况:
■
4、经销商变动情况:
报告期末酒类产品经销商总数562个,较2018年末经销商总数减少215个。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