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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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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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网址:www.ccbfund.cn。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王珊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4月17日证监许可[2018]707号文注册募集。并于2019年4月4日获得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建信福泽裕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9]816号)。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九、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1)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1.0%)=49,504.95元

  认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认购份额=(49,504.95+5)/1.0000=49,509.95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49509.95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5)/1.0000=50,005.00份

  十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基金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1)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进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小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

  赎回费用全额进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3.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0=47054.39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054.39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60日,赎回适用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60日,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元。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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