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5%以上股东彭海帆先生于2019年4月26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9号,以下简称“《9号决定书》”)和《关于对彭海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0号,以下简称“《10号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一、《9号决定书》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22559C)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你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的原实际控制人彭海帆于2014年12月15日与自然人薄超签订了1亿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并由汉柏科技及其四家子公司(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汉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彭海帆上述个人借款签订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合同。你公司未在2016年5月4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相关文件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09号)第十一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3号)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现提醒你公司关注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及时将需要披露的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5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10号决定书》
“彭海帆:
经查,我局发现你于2014年12月15日与自然人薄超签订了1亿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并由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及其四家子公司(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汉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个人借款签订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合同。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司)未在2016年5月4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相关文件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09号)第十一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3号)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2009年12月至2016年9月,你作为汉柏科技实际控制人未向工大高新报告汉柏科技及其四家子公司的上述担保事项,导致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现提醒你关注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及时向工大高新告知需要披露的事项,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