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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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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张志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志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菁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及原因

  ■

  (2)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及原因

  ■

  (3)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及原因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关于公司诉讼的情况

  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公司因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虚假陈述责任,陆续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上海市金融法院及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截至2019年4月15日,公司收到一中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798例,一中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52,636.68万元;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1例,诉讼请求金额为135,942.51元。

  公司收到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698例,法院准许原告撤回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起诉,撤回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4,930.13万元。

  公司收到一中院《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1120名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99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赔偿1021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损失,累计判决驳回金额7,689.24万元,累计判决赔偿金额6,642.13万元。

  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公司赔偿592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损失。公司根据上述涉诉事项的判决结果确认应赔偿金额9,455.87万元(其中已支付赔偿金额合计8,483.23万元)。考虑新增诉讼和二审判决的影响,公司最终对尚在审理中的剩余诉讼计提预计负债17,457.56万元。

  本报告批准报出日后,由于诉讼时效内的后续新增诉讼案无法合理估计和可靠计量,公司无法预计后续新增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9-03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4月19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人数7人,实到会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 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三、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9-036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19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表决监事3名,实到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证券代码:601519编号:临2019-037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仅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本次会计政策修订涉及的项目主要包括:对新金融工具准则所规定的金融资产的分类、计量及列报。

  2、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以上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了如下内容: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及其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

  5、拓宽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6、金融工具列报要求相应变动。

  三、 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仅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证券代码:601519编号:临2019-038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求,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公司拟将原经营范围中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变更为“电信业务”,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为准。公司将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中“第十三条”内容。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2018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规范运作的实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次章程修改详见附件《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变更需提请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原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不再提交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章程修订对照表

  ■

  ■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9-039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4月26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获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长虹先生因201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涉及事项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接受调查。

  张长虹先生已于2016年7月23日辞去公司所担任的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目前不受影响,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9-040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八十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概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6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29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1名原告起诉公司,28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25,780.63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8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3,911,529.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815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52,798.68万元;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1例,诉讼请求金额为135,942.51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9-041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9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披露的《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3)。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中介机构共同对其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问询函》涉及事项较多,尚需补充完善,同时需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公司预计无法在2019年4月27日前完成《问询函》的回复工作。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延期至2019年5月11日前回复并披露。公司将尽快完成对《问询函》的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披露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公司代码:601519                         公司简称: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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