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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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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25日,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45,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此议案尚需股东大会批准,上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可以滚动使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180号文件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436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1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739.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817.8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921.57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6月23日出具编号为大华验字[2016]第00063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结余情况(截止2018年12月31日)

  ■

  三、募集资金历次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2016年8月26日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0,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2017年4月26日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额度的议案》,将上述最高额度分别增加到使用不超过9,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40,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上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可以滚动使用,2017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此议案。2018年4月27日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7,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40,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上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可以滚动使用。2018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此议案。

  2018年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累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12,600万元,到期收回20,5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238.56万元。截止2018年末,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余额1,200万元。

  2018年度,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累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140,176万元,到期收回161,653万元、取得投资收益1,334.27万元。截止2018年末,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余额810万元。

  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情况

  (一)基本概况

  1、投资额度

  公司拟设置投资额度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45,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在上述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

  2、上述投资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3、理财产品品种

  为控制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为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上述产品的预期投资收益率高于同等期限的银行存款利率。

  4、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董事长自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具体操作。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①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虽然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不排除投资产品实际收益受市场波动影响,可能低于预期;

  ②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在上述额度内适时适量购入银行理财产品,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且存在着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2、投资风险控制措施

  ①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具体操作,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公司经营计划及资金使用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部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②公司稽核审计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③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投资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④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低风险投资理财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五、对公司的影响

  1、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及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及公司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

  2、通过适度的低风险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12个月内滚动使用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45,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45,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哈森股份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哈森股份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哈森股份及其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事宜无异议。

  特此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5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相关公司的经营现状,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本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有关客户的相关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森股份关于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议案》。公司现将本次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具体情况予以公告:

  一、 本次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单位:元

  ■

  注:自收银指店铺销售款由公司之子公司西藏哈森直接收取,而不是由商场收取。

  上述11家客户全部为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西藏哈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哈森”)之客户,上述应收账款主要为西藏哈森销售皮鞋形成的应收账款。

  2018年,上述客户由于自身经营情况,应收账款陆续出现了逾期。西藏哈森在采取催收、撤柜、店铺转做自收银等措施的同时,陆续向法院对上述第1-10家单位进行了起诉,要求其归还欠款。除第10家单位未予立案外,针对其它9家单位,法院进行了判决或民事调解并出具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被告归还欠款或达成被告还款的调解协议。但由于上述客户仍无力回款,公司根据店铺的经营情况、及回款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上述客户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8,667,667.04 元。

  二、 本次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8,667,667.04 元计入公司 2018 年度当期损益,将减少公司本期利润总额8,667,667.04 元。

  三、 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对本次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符合公司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后,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可以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符合公司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依据充分。本次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后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同意公司本次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符合公司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后,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前述意见,同意公司本次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四、 备查文件

  1、《哈森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哈森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哈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6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森股份”或“公司”)根据母公司(指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母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经营预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要求,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母公司2016年、2017年根据税法计算的亏损所得额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冲回,同时不确认2018年母公司根据税法计算的亏损所得额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森股份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议案》。公司现将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母公司前期由于可抵扣亏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母公司2016年、2017年根据税法计算的亏损所得额分别为-23,367,030.65元、-63,403,625.34元。2016年、2017年公司根据整体内销业务情况预测,在未来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母公司可以获得足够的可弥补亏损所得,弥补前述亏损,从而在2016年、2017年分别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5,841,757.66元、15,850,906.34元。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回或不确认原因及影响

  2018年母公司根据税法计算的亏损所得额为-68,720,160.64元。由于整体内销业绩继续下滑及母公司根据税法计算的亏损额进一步加大,公司预测在未来税法规定的期限内,难以实现可弥补亏损所得。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母公司2016年、2017年根据税法计算的亏损所得额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冲回,同时不确认2018年母公司根据税法计算的亏损所得额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次冲回母公司2016年、2017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1,692,664.00元,不确认2018年母公司根据税法计算的亏损所得额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7,180,040.16 元,两者合计影响2018年度净利润-38,872,704.16 元。

  三、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对本次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此次母公司冲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及不确认2018年度母公司根据税法计算的亏损所得额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

  公司监事会认为:此次公司冲回母公司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不确认2018年度母公司根据税法计算的亏损所得额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会计处理后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同意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此次公司冲回母公司前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不确认2018年度母公司根据税法计算的亏损所得额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会计处理后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会计处理。

  四、备查文件

  1、《哈森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哈森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哈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7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转让标的名称及金额:上海涂酷化妆品有限公司30%的股权,转让金额人民币45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股权转让交易概述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将持有的参股公司上海涂酷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涂酷”)30%的股权转让给鄭棟允,转让金额为45万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上海涂酷的股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鄭棟允 (CHUNGDONGYOON,???),男,1985 年生,韩国国籍,住所为175, Mallijae-ro, Jung-gu, Seoul, Republic of Korea (韩国首尔市中区萬里峙路175),主要履历:2010年入职株式会社SBS-电视剧部门,任职电视剧导演。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涂酷化妆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3年12月24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6600万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樱南路15号二幢一层129部位

  经营范围:化妆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批发、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网上零售(大宗商品除外)、转口贸易及相关配套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国内道路货运代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涂酷原名上海铉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钧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在2016年经批准,进行股权转让及增资,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人民币6600万元,本公司出资人民币1980万元、持股30%;株式会社Too Cool For School出资人民币3960、持股60%;陈志学出资人民币660万元、持股10%。

  截止2018年12月31日,上海涂酷经审计的总资产2395.40万元,净资产-1714.50万元,2018年度营业收入6,413.65万元、净利润-2,596.49万元。

  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上海涂酷30%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980万元、账面价值为0万元。

  四、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出让方(甲方):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 鄭棟允

  第一条 转让股权的份额、价格

  1. 甲方自愿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30%的股权(附属于该等股权的全部权益)。

  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鉴于目标公司处于持续亏损状态,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账面净资产为-1714.50万元,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5万元(“股权转让对价”)。

  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乙方应当在2019年5月15日起计的5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将全部股权转让对价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股权交割

  3. 双方应在乙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对价之当日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期间内办理标的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4. 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标的股权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

  第四条 费用的负担

  1. 在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

  2. 股权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五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双方分别向对方作出如下陈述及保证:

  (1) 已经采取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适当和必要的行为,且本协议条款构成该方的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及责任;具有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其在本协议下义务的必要权力和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其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

  (2)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据此拟完成的交易不会违反:(i)双方注册地或居住地现行有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任何政府授权或批准;(ii)与目标公司有关的章程等类似组织性文件;以及(iii)与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及其对第三方的任何承诺。

  第六条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协议下任何一方如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义务或在本协议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的,或在守约方的合理催告下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应赔偿守约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管辖权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于开首载明的日期成立并生效。

  2. 如果双方为了办理本协议所涉及的登记及备案等事项而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签署了任何文件,则该等文件仅作为本协议的执行文件,与本协议存在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3. 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备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股权转让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对外投资资产质量,降低对外投资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

  本次出售参股子公司股权不涉及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因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持有上海涂酷股权资产账面价值为0,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影响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8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银行融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融资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办理融资和其他各类业务(包括已经办理的与将要办理的,同时也包括正常转贷、再融资、展期等各种方式),申请融资总额不超过18,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内容以本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融资合同或相关业务合同为准。

  若公司因故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董事会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展期。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本议案授信额度范围内决 定相关事宜并签署有关业务的具体文件。

  特此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9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二号—服装》的相关规定,现将2019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门店变动情况

  ■

  二、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情况(一)、按店铺类型

  单位:万元

  ■

  (二)、按品牌

  单位:万元

  ■

  (三)、按产品

  单位:万元

  ■

  本公告之经营数据未经审计,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上述数据。

  特此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0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2,536,600股

  ●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6.84元/股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8年激励计划”),同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18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2018年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18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2月9日,公司将2018年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OA办公系统以及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18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18年3月1日披露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

  1.2018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对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调整,并确定2018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3月19日。

  2.2018年3月19日,公司独立董事对2018年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等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8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2018年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等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1.2018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7.10元/股调整为6.84元/股并对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2.2018年10月26日,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3.2018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实施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终止实施2018年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

  1.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2018年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2.2019年4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18年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18年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终止实施2018年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18年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18年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事项。

  二、终止实施2018年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的原因及后续措施

  (一)终止实施2018年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的原因

  鉴于公司2018年业绩未达成《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即“以2017年度净利润为基准,2018年度净利润比2017年度增长不低于10%”,根据2018年激励计划的要求,公司未达成2018年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在第一次解除限售期内已到期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此外,鉴于目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股票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继续实施2018年激励计划将难以实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为充分落实员工激励机制,保护员工、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公司审慎决定终止实施2018年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将一并终止。

  (二)后续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2018年激励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018年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内部激励机制等方式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力。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资本市场情况和自身实际情况,继续研究切实有效的长效激励方法,以促进公司的持续创新、长期稳定发展。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根据《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司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7.10元/股调整为6.84元/股。自该公告日(2018年10月27日)至今,公司无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无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为6.84元/股。

  (二)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本次终止实施2018年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事项拟回购注销226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536,600股。自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2018年3月19日)至今,公司无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因此无需对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三)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次终止实施2018年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实施2018年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后对于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将在2019年加速确认。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18年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亦不会损害股东的权益,由于股份支付费用加速确认将对公司净利润产生影响,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18年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事项符合《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18年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18年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终止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之决策程序规范合法,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综上,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终止实施2018年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终止实施并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终止实施并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终止实施并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终止实施并回购注销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限制性股票注销登记事项及相关减资程序。

  七、备查文件

  1.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5.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1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5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5月20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安路1008号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5月20日

  至2019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或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9年4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1、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6、7、9、10、11、1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珍兴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珍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香港欣荣投资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如下文件办理会议登记:

  1、自然人股东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通过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留下联系电话,以便联系。股东授权委托书(连同其它授权文件)至少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4小时前送至本公司。

  (二)登记时间:符合出席条件的股东应于2018年5月16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到本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地点: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安路1008号5幢6层【证券事务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一)与会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往返交通和住宿费用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安路1008号5幢6层证券事务办公室

  联系人:钱龙宝

  电话:0512-57606227

  传真:0512-57606496

  特此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80号)核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森股份”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4,36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9.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7,39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8,178,330.14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9,215,669.86元。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哈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哈森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18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现就对哈森股份的2018年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哈森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半年度报告、其他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哈森股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哈森股份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何君光张海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6日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80号)核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森股份”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4,36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9.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7,39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8,178,330.14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49,215,669.86元。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哈森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保荐机构与哈森股份签订的《保荐协议》,长江保荐勤勉尽职的履行了对哈森股份的持续督导义务。

  1、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人履行相关承诺;

  (8)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方式,积极配合保荐工作,按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哈森股份的持续督导期间,哈森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根据哈森股份2018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司预计2018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发行人业绩预计亏损情况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并对发行人2018年度业绩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发表了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已公告。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使用、管理募集资金,但在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在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建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在超额支付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况。截止2018年3月31日,公司已从中信募集资金专户资金补足上述建行募集资金专户超额支付募集项目的资金。保荐机构已要求哈森股份规范募集资金专户使用,确保后续的募集资金使用不再发生类似情形。除此之外,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其他

  无。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保荐代表人签名:何君光      张海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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