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股票代码:60181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本行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本行于2019年4月26日以书面传签形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4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4名。
1.3本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
1.4本报告中“本行”“公司”或“本公司”均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1.5本行董事长李晓鹏、行长葛海蛟、主管财会工作副行长姚仲友及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孙新红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基本情况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注:1、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其他权益工具优
先股部分)/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
2、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本期宣告发放的优先股股息。
3、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影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化为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以年化形式列示。
上述数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2018 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要求编制,并重述上年同期数。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2.2资本充足率及杠杆率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计量的截至报告期末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注:并表口径的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包括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属于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其中,并表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洲)和江西瑞金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计量的截至报告期末的杠杆率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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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流动性覆盖率
按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3号)计量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2.4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
本集团2019年一季度末分别根据境内和境外会计准则计算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无差异。
2.5经营情况分析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45,203.09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74%;负债总额41,874.05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78%;存款余额28,421.35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0.50%;贷款及垫款本金总额25,096.69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65%。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净利润97.5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50%。实现营业收入338.4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3.53%,其中,利息净收入242.3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1.22%,占比为71.60%,净利息收益率2.28%,比上年同期上升56个BPs;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9.5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4.71%,占比为20.55%。2019年1月1日起,本集团对信用卡分期收入进行重分类,将其从手续费收入重分类至利息收入;同时,在计算净利息收益率时,不再将基金投资等业务收入加回还原,上述相关数据已重述。
报告期内,本集团发生营业支出220.8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4.81%,其中,业务及管理费支出86.6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5.20%;资产减值损失支出129.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6.18%。
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总额399.9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74亿元;不良贷款率1.59%,与上年末持平;拨备覆盖率178.70%,比上年末提升2.54个百分点。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12.92%,一级资本充足率10.03%,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11%,均符合监管要求。报告期末,本集团杠杆率6.13%,比上年末下降0.16个百分点。
2.6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
注:1、报告期末,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持有的16.10亿股H股、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42.00亿股H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2、据本行获知,截至报告期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分别持有光大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比例为55.67%和71.56%;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汇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是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珠海船务企业有限公司和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 均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报告期末,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行H股合计12,673,206,380股,其中,代理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光大集团和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行H股分别为4,200,000,000股、1,605,286,000股、1,530,397,000股、1,782,965,000股和376,393,000股,代理本行其余H股为3,178,165,380股。
2.7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
2.7.1光大优1(代码360013)
单位:股、%
■
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7.2光大优2(代码360022)
单位:股、%
■
注: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同时为本行前十名普通股股东。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三、重要事项
3.1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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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发行第二次优先股
2019年2月27日,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延长24个月;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
2018年12 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本行境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5亿股的优先股,募集金额不超过350亿元人民币,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他一级资本。2019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5亿股优先股。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相关事项正在推进中。
3.2.2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2019年3月28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同意发行不超过4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2.3理财子公司获准筹建
2019年4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本行出资50亿元筹建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8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并要求A 股和H 股同时上市的公司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本行在编制2019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时已经执行该会计准则,根据新准则实施衔接规定,无需对前期可比数据进行重述。本行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并发布相关公告。
3.6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发布季度报告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别编制的本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五、附录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附后)。
法定代表人签名:李晓鹏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9-02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9年4月26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4名,实际参与表决14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A股)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亦登载于4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本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H股)具体内容详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该项议案。
三、《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审计计划与重点工作〉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投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葛海蛟、蔡允革、傅东、师永彦、王小林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五、《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葛海蛟、蔡允革、傅东、师永彦、王小林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六、《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环保能源(济南)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葛海蛟、蔡允革、傅东、师永彦、王小林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上述第四至六项议案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对上述第四至六项议案公允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本行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议案。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9-02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4月2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9年4月26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并出具以下审核意见:
本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行的实际情况。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9-02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16.18亿元人民币(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条件不优于本行现有其他非关联公司的条件,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16.18亿元人民币(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其中,(1)同意投资“光证资管-光控安石商业地产第1期静安大融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先级A档,投资额度15亿元人民币,期限3年,由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嘉宝”)作为本次投资的展期回购承诺人/优先收购权人;(2)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金瓯”)核定1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期限1年,信用方式;(3)为光大环保能源(济南)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环保济南”)核定 18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期限2年,信用方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上述企业为本行主要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集团成立于1990年11月12日,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注册地北京,法定代表人李晓鹏,注册资本600亿元,经营范围: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截至2017年末,光大集团合并总资产44,683.44亿元,合并营业收入1,360.33亿元,合并利润总额542.03亿元。
过去12个月内及拟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主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光大嘉宝成立于1992年4月,注册资本115,360.4156万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光大嘉宝总资产217.83亿元,总负债141.75亿元,净资产76.08亿元。
2、光大金瓯成立于2015年12月,注册资本30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为不良资产经营,经营的不良资产包括收购处置类、收购重组类、融通创新类和市场化债转股类。截至2018年末,光大金瓯总资产64.26亿元,总负债32.04亿元,净资产32.22亿元。
3、光大环保济南成立于2009年7月,注册资本42,685万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营业务为焚烧处理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销售所产生的电力。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光大环保济南总资产12.79亿元,总负债5.95亿元,净资产6.84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在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下属企业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上述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于2019年4月22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投资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环保能源(济南)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9年4月26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上述议案,表决结果为8票同意(关联董事李晓鹏、葛海蛟、蔡允革、傅东、师永彦、王小林回避表决)。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4月2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投资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环保能源(济南)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4月2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投资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和《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环保能源(济南)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3:
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摘要)
中国光大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4月22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参与表决:
霍霭玲 独立董事
赵 威 董 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委员7人,亲自参与表决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投资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环保能源(济南)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9-02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的租赁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对本行财务报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作为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银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正式执行新租赁准则。
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新租赁准则要求对本行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本行的影响
新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除按准则规定简化处理的一年以内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采用单一模型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即采用与现行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新租赁准则基于客户是否能控制所租赁的资产来区分一项租赁与一项服务合同,更加强调哪一方控制了可识别资产的使用;以“可识别资产”“经济利益”和“主导使用权”三个要素来定义租赁业务,该定义是新的资产负债表之表内/表外测试标准。承租人的披露要求也相应调整。根据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据。
因此,本行于2019年1月1日变更会计政策,自2019年一季报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18年末可比数据。上述新租赁准则的实施对本行财务报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同意本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行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本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本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