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接B038版)

  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中船重工财务公司与公司受同一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控制。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中船重工财务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为人民币1117.64亿元、人民币115.38亿元,2018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39.22亿元、人民币15.62亿元。

  四、关联方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以上关联方均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五、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原则协议,关联交易拟按照政府部门指导定价、或市场价格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以合理成本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确定的协议价格进行定价,存/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利率的规定。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从关联方采购商品、向关联方销售商品、与关联方间接受劳务和提供劳务的交易,有助于公司利用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的规模化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销售效率,实现公司业务的优先执行,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是公司目前的客观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公司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决策,不受关联方控制,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审议程序

  1、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关联董事姜仁锋、王良、王明辛、李天宝、杨志钢、张德林回避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公司2018年度与中船重工集团之间及公司与其他关联人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定价公允合理,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均未超出股东大会确定的上限,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交易条件不存在损害任何交易一方利益的情形;(2)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基于公司2019年可能发生的交易情况作出的合理预测,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中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施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

  4、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8年关联交易实际执行分类明细表:

  (一)销售商品:

  单位:万元

  ■

  (二)采购物资:

  单位:万元

  ■

  ■

  (三)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

  (四)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

  (五)关联采购

  1、公司作为出租方

  单位:万元

  ■

  2、公司作为承租方

  单位:万元

  ■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9-015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为公司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2019年度对下属公司担保额度上限拟定为人民币266.6亿元、美元3.5亿元。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考虑公司2019年度子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担保需求等因素,为保证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平稳推进,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或“公司”)计划2019年度内按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24.6亿元和美元3亿元的额度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中短期贷款、商业承兑汇票等融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人民币142亿元和美元5,000万元。综上,公司2019年度对下属公司担保上限拟定为人民币266.6亿元和美元3.5亿元。明细如下:

  1、中国重工2019年度为下属子公司担保金额上限预测表

  单位:万元

  ■

  2、中国重工二级子公司2019年度为下属三级以下子公司担保金额上限预测表

  单位:万元

  ■

  说明:

  (1)上述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有效期限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2)上述担保事项中,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被担保对象包括: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船业有限公司、武汉宝丰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孟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武船鸿路重工有限公司、武汉汉阳大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宜昌中南精密钢管有限公司、大连海跃船舶装备有限公司。

  其中,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武汉宝丰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重庆红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大连海跃船舶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超过相应二级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其中,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武汉宝丰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孟龙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武船重型装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双柳武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武船鸿路重工有限公司、武汉汉阳大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北船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二、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提供担保额为人民币87.47亿元,占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36%。其中,公司因下属子公司债务融资事宜向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7.57亿元,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2.6亿元,下属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27.3亿元。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上限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所属子公司,该等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为该等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由于上述担保形式均为对公司所属企业的担保,均系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担保人和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风险均在可控范围,所履行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9-016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额度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就下属船舶制造子公司的履约责任,于2019年度继续向相关担保方(或借款人)中船重工集团和/或中国船贸提供担保, 累计担保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

  ●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等12家商业银行总行签署了“总对总”综合授信担保协议,中船重工集团将在公司下属子公司获得的切分授信额度范围内,对该授信提供全额信用担保,公司拟以下属子公司使用“总对总”授信额度为上限向中船重工集团提供最高额反担保,2019年预计担保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71.9亿元。

  ●中船重工集团、中国船贸为公司关联方,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向前述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7.57亿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4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9年4月25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额度上限的议案》。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之需要,公司拟于2019年度继续为下属船舶制造子公司的还款履约情况以及下属子公司使用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船重工集团”)“总对总”授信担保额度情况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为下属子公司建造合同还款履约提供的担保

  公司下属从事船舶制造的控股子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中国船贸”)作为联合卖方对外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后,存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并将相关融资款项提供予公司下属子公司建造船舶使用的情形,为此,公司同意就前述融资事宜所涉及的下属船舶制造子公司的履约责任,在2019年度继续向相关担保方(或借款人)中船重工集团和/或中国船贸提供担保,综合考虑子公司2019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累计担保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

  (二)为下属子公司使用“总对总”授信额度提供的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等 12 家商业银行总行签订了“总对总”综合授信担保协议,为支持中国重工业务发展,中船重工集团拟将公司部分下属子公司纳入该授信担保体系,该等下属子公司在获得各商业银行“总对总”授信额度的切分额度后,据此在当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使用授信额度办理各项金融业务,中船重工集团在切分额度范围内对该授信提供全额信用担保。为有效获得中船重工集团授信切分额度,更好地发挥“总对总”授信担保体系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公司拟以下属子公司使用前述中船重工集团“总对总”授信额度为上限向中船重工集团提供最高额反担保,2019 年预计担保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271.9 亿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次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宜构成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中船重工集团

  企业名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胡问鸣

  注册资本:人民币6,3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以舰船等海洋防务装备、水下攻防装备及其配套装备为主的各类军品科研生产经营服务和军品贸易;船舶、海洋工程等民用海洋装备及其配套设备设计、制造、销售、改装与维修;动力机电装备、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环境工程、新材料以及其它民用和工业用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投资;组织子企业开展核动力及涉核装备、新能源、医疗健康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投资;组织子企业开展金融、证券、保险、租赁等生产性现代服务业;船用技术、设备转化为其它领域技术、设备的技术开发;工程勘察设计、承包、施工、设备安装、监理;资本投资、经营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物流与物资贸易;物业管理;进出口业务;国际工程承包。(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中船重工集团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资产经营主体,国务院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9年3月31日,中船重工集团直接持有公司35.60%的股份,并分别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大连船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7.92%、2.24%、1.10%的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与公司在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方面保持独立性。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中船重工集团截至2018年12月31日(合并口径)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为人民币49,497,763.02万元、人民币20,979,972.05万元,资产负债率57.61%;2018年度(合并口径)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31,501,821.86万元、人民币684,803.76万元。

  (二)中国船贸

  企业名称: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徐子秋

  注册资本:人民币43,200万元

  经营范围: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军用船舶产品和技术出口、对外军用船舶工程承包;船舶及船用设备、海洋工程及设备的设计、研制、生产、维修、租赁、销售;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海洋石油及相关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对外提供工程勘察和设计及相关的咨询服务;承包冶金、石化、建筑、电站、城建、港口工程;水利工程设备的销售;废旧船舶销售;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同时也是中国船贸的控股股东,中国船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中国船贸与公司在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方面保持独立性。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中国船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合并口径)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为人民币2,632,242.00万元、人民币466,901.70万元,资产负债率82.26%;2018年度经审计(合并口径)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425,407.40万元、人民币119,334.00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就为下属船舶制造子公司的还款履约情况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具体担保协议将由公司与关联方中船重工集团、中国船贸等相关各方,根据公司下属从事船舶制造的子公司及中国船贸的具体船舶建造合同履约安排及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的融资安排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分别签署。2019年度,公司就上述事项向中船重工集团及中国船贸提供累计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保证担保。

  就为下属子公司使用中船重工集团“总对总”授信担保额度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具体反担保协议将由公司与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根据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总对总”授信额度办理各项金融业务的具体安排,并以公司下属子公司 2019年预计使用中船重工集团“总对总”授信额度为上限予以签署。2019 年度,公司就上述事项向中船重工集团提供累计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71.9亿元的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实质系为保障下属控股子公司船舶制造业务的开展,或为下属子公司使用中船重工集团“总对总”授信担保额度向关联方提供反担保,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的情形,有利于减轻和降低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融资压力及资金成本,有利于提高下属子公司资金周转效率,有利于促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发展;上述担保事项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被担保方偿还贷款的能力良好,担保风险相对较低,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事先认可意见如下:公司就下属船舶制造子公司履约责任为关联方中船重工集团、中国船贸在2019年度提供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保证担保,以及公司以下属子公司 2019 年度预计使用“总对总”授信额度为上限,向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提供上限为人民币271.9 亿元的专项最高额反担保,系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中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就下属船舶制造控股子公司履约责任为关联方中船重工集团、中国船贸提供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保证担保,系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有利于子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中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下属子公司 2019 年度预计使用“总对总”授信额度为上限,向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提供上限为人民币271.9 亿元的专项最高额反担保,有利于减轻和降低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融资压力及资金成本,有利于提高下属子公司资金周转效率,有利于促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提供担保额为人民币87.47亿元,占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36%。其中,公司因下属子公司债务融资事宜向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7.57亿元,占2018年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45%;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2.6亿元,下属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27.3亿元。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9-017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2019年度拟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4月25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继续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19年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聘期一年。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聘任致同事务所为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在2018年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致同事务所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及时、专业地完成了2018年的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经综合评估致同事务所2018年的审计工作,并考虑到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经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沟通,董事会同意续聘致同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限一年。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其审计团队组成人员具有承办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执业证书,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并较好完成了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工作。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3、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9-018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2018年度,受世界经济和航运市场复苏动能减弱、新船市场深度调整的影响,公司所在的民用船舶工业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年末对可能出现减值迹象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同时,因公司下属两家子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管理人指定的评估机构针对清算资产价值出具的评估结果,公司对该两家子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事项进行了损失测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须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说明

  (一)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依据和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及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情况

  1、因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计提的损失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船重工”)下属控股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船船务公司”)和大连船舶重工集团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船钢业公司”)被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前期已针对该事项披露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06)。公司收到了破产管理人指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经公司财务部门测算,上述事宜应计提的损失情况如下:

  (1)大船船务公司破产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2018年年末,大船重工应收大船船务公司款项8.23亿元。自大船船务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控制权转移至破产管理人之日起,大船船务公司不再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根据破产管理人指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大船重工按照预计清偿率计提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5.2亿元。同时,大船重工持有大船船务公司67%股权,对大船船务持续计算的账面净资产预计全部无法收回,产生股权损失0.89亿元(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以上合计计提损失金额6.09亿元。

  (2)大船钢业公司破产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2018年年末,大船钢业公司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2.91亿元,因其股东方没有向大船钢业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计划,因此大船钢业公司预计无法获得相应的资金用于清偿到期债务。综合考虑大船钢业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事实,大船钢业公司应以清算为基础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参考破产管理人指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对于大船船务公司清算资产的评估结果,对于大船钢业公司的长期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按照预计清算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分别计提减值准备3.15亿元、0.71亿元、0.37亿元,合计计提减值准备4.23亿元。

  上述因两家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计提的损失总额为10.32亿元,其中包含股权损失0.89亿元、计提坏账准备5.2亿元、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4.23亿元,该10.32亿元全额计入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

  2、因其他事项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经与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沟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于2018年年末对可能出现减值迹象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现将减值测试及计提减值准备主要情况分述如下: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持有参股企业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船机”)19.61%股权,对其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2018年度,武汉船机向公司本部分配特别股利2.44亿元,公司相应确认应收股利、投资收益2.44亿元。2018年底,公司按照谨慎性会计原则对该项金额资产进行了减值测算,测试结果显示,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大于享有的其公允价值的份额,公司相应计提减值准备1.18亿元。

  (2)应收账款减值准备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应收武汉无缝石油钢管有限公司款项金额1.44亿元,应收其下属子公司武汉无缝石油钢管销售有限公司款项金额0.31亿元,鉴于对方单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款项很可能全部无法收回。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以个别认定法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75亿元。

  二、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2018年度,公司因上述事项拟计提减值准备12.36亿元,包括:计提坏账准备合计6.95亿元,计提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合计4.23亿元,计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1.18亿元。上述计提减值准备拟全额计入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减少公司2018年度利润总额12.36亿元,具体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数据为准。

  经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后认为,本次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且计提理由合理、金额充分。

  三、董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依据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独立董事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五、审计委员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监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9-019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根据财政部相关通知及要求进行,变更仅对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均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二)关于新金融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先后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以上《通知》及新金融准则的要求,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调整,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新金融准则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涉及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会计政策变更

  1、具体内容

  按照《通知》要求,公司对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2017年比较数据进行了调整,相应调整情况列示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利润表

  单位:元

  ■

  2、对公司的影响

  以上变更仅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二)关于新金融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

  1、具体内容

  根据新金融准则的相关要求,公司将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列示;将原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调整为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列示;其他综合收益与留存收益科目相应调整。此外还根据新金融准则的要求相应调整了金融工具列报。

  2、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准则,根据新金融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不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但对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9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期初数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

  上述变更仅对公司2019年期初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新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