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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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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福建新武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0%股份公告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2019-037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福建新武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0%股份公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4月23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福建新武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0%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34),公告中针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相应披露了投资目的、规模、股份收购价格及协议主体情况、可行性研究结论等中介意见、公司决策程序等内容,根据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原公告第 “五、项目并购规模及目标、总投资及主要经济指标”之后相应增加第“六、审计意见”、七、资产评估结论”,具体内容如下:

  “六、审计意见

  子公司水仙药业委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收购标的新武夷制药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闽华兴所(2018)审字D-165号,审计意见: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福建新武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5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1-5月、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七、资产评估结论

  子公司水仙药业委托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闽中兴评字(2018)第3033号,评估结论:本资产评估机构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运用资产评估法定的程序和方法,采用了资产基础法 、市场法对福建新武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选用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报告的最终结论。

  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评估对象价值为29,888.63万元,市场法评估后评估对象价值为17,078.60万元,资产基础法比市场法高12,810.03万元。

  就两种方法的原理及本次评估目的进行分析,资产基础法测算过程是将评估对象范围内可识别的资产以成本重置的思路进行评定估算,但重置投入的高低与其带来的经济价值并不一定成正比。而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估数据来源于公开市场等特点。因此,就本次评估目的而言市场法较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强。故本次选用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5月31日,经采用市场法测算,评估对象福建新武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17,078.60万元。”

  二、除增加以上内容外,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福建新武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90%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34)其他内容不变,公告原第六至第十三序号顺延至第八至第十五。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2019-038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终审改判公司子公司胜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2,900万元及相关利息,反诉涉案金额935万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曾之前会计年度子公司已对前期败诉相应计提了预计负债约730万元,本次判决胜诉并相应帐务处理后,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2019年4 月24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宁林场”)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4民终1480号,有关子公司泰宁林场与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世丰木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泰宁林场胜诉(终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上诉的背景情况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宁林场与世丰木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2017年2月3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泰宁林场胜诉,2017年2月20日,世丰木业因不服本案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3日,三明中院裁决发回重审。2018年1月25日,泰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开庭并主张和解,泰宁林场不同意和解,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2018年6月5日两次再开庭审理,期间无判决结果。2018年8月6日,泰宁林场接到对方变更诉讼请求文书和泰宁县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18年8月9日法院继续开庭并当庭宣判泰宁林场败诉。2018年8月13日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7)闽0429民初700号,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世丰木业与泰宁林场于2003年8月16日签订的《承包青衫林场林木资产经营合同》;

  2、泰宁林场返还世丰木业风险保证金1,000,000元;

  3、世丰木业支付尚欠泰宁林场承包费3,834,486.90元及利息394,854.31元(利息截止2018年7月31日,按年利率4.35%计算;尚欠承包费已扣除青衫林场公司应支付世丰木业公司2015 年度幼林管护费及水电费134,280元);

  4、泰宁林场应补偿世丰木业10,345,564元;

  5、以上款项折抵后,泰宁林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世丰木业7,116,223.70 元;

  6、驳回世丰木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泰宁林场的其他反诉请求。

  以上有关本合同纠纷案诉讼背景及相关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 2015年11月5日、 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22日、2017年8月4日、2018年8月1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重大诉讼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5-074、临2015-076、临 2017-003、临2017-008、临2017-055、临2018-046)。

  二、本次上诉的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3日,子公司泰宁林场不服泰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泰宁林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世丰木业

  2、上诉请求

  (1)撤销泰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9民初700号民事判决第2、4、5、7项,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世丰木业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世丰木业承担。

  请求法院改判支持泰宁林场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世丰木业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上诉判决结果(终审)

  2018年11月6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4月24日下达《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4民终1480号)。法院终审判决泰宁林场胜诉,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9民初700号民事判决第1、3项;

  2、撤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9民初700号民事判决第2、5、6、7项;

  3、变更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9民初700号民事判决第4项为:泰宁林场应补偿世丰木业2,005,851元。

  本判决确认的应付款项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4、驳回泰宁林场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世丰木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228元,由泰宁林场负担46,114元,世丰木业负担69,114元。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86,800元,由世丰木业负担173,880元,泰宁林场负担12,9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0,113元,依法减半收取35,056.50元,由泰宁林场负担17,952元,世丰木业负担17,104.50元。鉴定费41,000元,由世丰木业负担30,000元,泰宁林场负担1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曾之前会计年度子公司已对前期败诉相应计提了预计负债约730万元,本次判决胜诉并相应帐务处理后,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及其他

  1、案件判决后,将进入执行程序,目前尚无执行结果信息。

  2、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4民终1480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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