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1 证券简称:国投资本 公告编号:2019-027
国投资本关于子公司安信证券披露
2019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第四期)完成
发行公告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全资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于2019年4月23日完成发行2019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第四期)。实际发行规模26亿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期限2年,票面利率4.20%。安信证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第四期)完成发行的公告》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061 证券简称:国投资本 公告编号:2019-028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04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国投金融大厦507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叶柏寿主持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形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董事张小威、陈志升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王静玉、陈永东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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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鉴于公司各项业务发展对资金需求较大,为支持下属企业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同意以总股本4,227,129,72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1元(含税),本期实际分配现金利润总额为342,397,507.89元,占公司2018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39%。
7、议案名称: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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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C.T.R.C AUSTRALIA PTY. LTD、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议案名称: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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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2019年度公司向各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总额境内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及境外不超过42亿元人民币的授信规模。授信金融机构的选择以及授信品种的确定,由公司经营层根据经营计划和需要决定。
9、议案名称: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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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及修改公司基本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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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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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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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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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C.T.R.C AUSTRALIA PTY. LTD.、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特别决议议案:6、9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达、张曦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国投资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