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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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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19-039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1、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7898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盐市口支行”)与被申请人升达林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后于2018年9月18日判决(案件编号:[2018]川0104民初7898号),于2018年10月11日判决生效,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按判决书内容要求归还申请人贷款本息及罚息和起诉费用,故申请人要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名下资产,直至全部清偿申请人贷款本息及罚息和起诉费用为止,具体为:

  ①支付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人的截止2018年10月15日的贷款本金928.48929万元。

  ②支付从贷款发放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产生的应还未还的利息和罚息(具体数据以实际还款日银行大机数据为准)。

  ③支付因起诉及强制执行产生的所有费用。

  2018年11月7日工行盐市口支行已通过锦江区人民法院扣划公司资金9,397,306元。截止2018年12月7日公司尚欠工行盐市口支行利息350,469.73元。由于公司的账户和资金被查封、冻结,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4203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升达集团、四川升达林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国芝支付货款152,504.00元。 二、驳回原告张国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负担。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向申请执行人合计支付154,179元。

  集团温江分公司原为公司分公司,已于2017年1月转让给升达集团,资产与债务同时剥离,于2017年7月11日核准注销。本项债务及以下所有债务均应由升达集团承担。

  3、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113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共同于2019年3月1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王雪英支付货款261,425元。二、原告王学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611元,原告王学英自愿负担1,305.50元,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共同自愿负担1,305.50元。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向申请执行人合计支付262,730.50元。

  4、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114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共同于2019年3月1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罗文梨支付货款5,000元。二、原告罗文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罗文梨自愿负担。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向申请执行人合计支付5025元。

  5、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3826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旷志全货款265,912元; 二、驳回原告旷志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44元,由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负担。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向申请执行人合计支付268,556元。

  6、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443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于2019年3月20日前向原告蒋莉支付382,241元。二、原告蒋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68元,由原告蒋莉负担1,834元、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负担1,834元。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向申请执行人合计支付384,075元。

  7、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公司因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371号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于2019年3月20日前向原告徐玉全支付货款366,381元。本案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3,542元,由原告徐玉全负担1,771元,由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共同负担1,771元。被告升达集团、集团温江分公司、升达林业向申请执行人合计支付368,152元。

  二、 其他事项

  公司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形象有负面影响。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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