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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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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417                     证券简称:合肥百货                公告编号:2019-14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刘浩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华生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岳晓阳女士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诉海南乐普生百货有限公司(借款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百大乐普生商厦有限公司(原名安徽乐普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一审判决借款人向起诉人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诉讼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7年本案重新开庭审理,2017年12月20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借款人向起诉人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海南乐普生案进行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信达公司公开转让海南乐普生债权资产(含安徽乐普生担保的债权),因公司不具备优先购买权,为防止因他人受让该债权,导致安徽乐普生被强制执行担保责任,经合肥市国资委统筹安排,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方式竞得了债权资产包。后由我司持有全部股东权益的子公司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购买建投集团竞得的海南乐普生债权资产(含安徽乐普生担保的债权),受让价格为975.82万元。建投集团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有关该项担保进展的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9年3月9日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关于受让安徽乐普生担保债权暨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刘  浩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417               证券简称:合肥百货              公告编号:2019-15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12日以专人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11人,实际表决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2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2、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文件要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结合具体情况对相关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26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通讯表决票及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决议,特此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417             证券简称:合肥百货            公告编号:2019-16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12日以专人或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监事会主席袁卫东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2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2、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26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决议,特此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417         证券简称:合肥百货       公告编号:2019—17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1)2017年,财政部分别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上述要求,公司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2)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财会〔2018〕15 号文件”),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附件2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按照上述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结合具体情况对相关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期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文件附件1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及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以上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的主要变更内容:

  ①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即企业应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的分类依据,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②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③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④在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等方面做了调整和完善,金融工具披露要求也相应调整;

  ⑤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2)与财务报表格式相关的主要调整内容根据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

  ①新增与新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以及“交易性金融负债”、“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以及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等;

  ②删除与原金融工具准则有关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以及“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调整。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无需对2018年度以及可比期间的比较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仅需于2019年年初对公司持有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和计量,并对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年初数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重新分类、计量和调整,以及财务报表格式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本次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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