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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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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临2019-034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属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5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舟股份”或“公司”)控股子公司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商贸中心三楼30553号

  法定代表人:龚迎兵

  2、被告:上海仓城润之影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永路425弄212号1300室

  法定代表人:张龙恩

  3、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影视投资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出资与被告共同运作被告享有版权的《疯癫和尚》、《白发青天》、《锦衣卫》、《大明刑事录》系列电影、电视剧(下称本次系列影片)的拍摄、制作和发行。协议签订后,被告因项目运作资金的实际需要,要求原告先支付部分运作资金,原告按此要求于2017年10月27日转账支付给被告1500万元。但被告此后既不向原告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也不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影视投资协议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但被告在协议签订并收到原告部分投资款后,长时间不向原告报告所合作系列影片的创作、拍摄、宣传和发行情况,并且,经原告再三催告其仍拒绝报告合作情况,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表明其拒绝履行作为合作事务执行一方对另一方的报告义务。因该报告义务是被告的基本义务,而被告对此迟延履行,且经原告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故原告作为合作对方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有权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且,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付的投资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二)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影视投资协议书》;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500万元;

  3、确定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资料

  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9)沪0104民初12356号。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临2019-035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0,000万元到-135,000万元。

  2、公司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85,000万元到-90,000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前次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披露了《梦舟股份2018年年度业绩预亏的公告》(2019-006)。

  1、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000万元到-90,000万元。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75,000万元到-95,000万元。

  (三)更正后的业绩预告情况

  1、经公司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0,000万元到-135,000万元。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85,000万元到-90,000万元。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043.04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949.43万元

  (二)每股收益:0.09元。

  三、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

  (一)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

  1、近日,公司控股孙公司梦幻工厂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幻工厂”)的业绩核算最终完成。根据西安梦舟与梦幻工厂原股东签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梦幻工厂原股东承诺利润补偿期间(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梦幻工厂实现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亿元、1.3亿元及1.69亿元。梦幻工厂2018年度经审计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84,929,463.04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84,427,917.02元,低于2018年度的承诺业绩45,572,082.98元。由于2018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经测算梦幻工厂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包含所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导致商誉减值。

  2、公司聘请了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水致远评报字[2019]第020149号《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梦幻工厂文化传媒(天津)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商誉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说明》,根据商誉减值测试过程,收购梦幻工厂确认的商誉截止2018年12月31日需计提减值准备269,619,700.00元。

  3、2018年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梦舟”)将其全资子公司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南北湖”)100%股权转让给上海大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昀),此次股权转让前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梦舟)将其部分影视相关资产转让给嘉兴南北湖。截止2018年12月31日,应收上海大昀股权转让款3,835.09万元、应收嘉兴南北湖股利分红款3,417.48万元及资产转让款19,616.84万元,上述款项均已逾期未能收回,期后霍尔果斯梦舟与上海大昀及嘉兴南北湖经协商后出具了还款承诺书,约定了还款时间和分期偿还金额,还款来源为嘉兴南北湖拥有的相关影视作品的销售回款,公司根据还款承诺书,对未来现金流量流入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计提坏账准备11,580.03万元。

  (二)公司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对更正后的业绩预告情况不存在分歧。

  (三)公司在2019年1月31日披露的《梦舟股份2018年年度业绩预亏的公告》(2019-006)中作出风险提示:“孙公司梦幻工厂2018年度业绩最终核算尚未完成,其业绩最终完成情况可能对公司整体业绩有一定影响。”

  四、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更正后的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 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18 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董事会致歉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因业绩预告更正带来的不便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临2019-033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属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8,959,561.4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舟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梦舟”)通知,西安梦舟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浙0106民初12084、12088、12090、12094号及民事起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文二西路683号西溪创意产业园C-C座

  法定代表人:傅梅城

  2、被告: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曲江SOHO2号楼1单元109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

  3、诉讼机构名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一)【2018】浙0106民初12084号

  1、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联合投资拍摄电视连续剧〈对阵〉合同书》份(以下可简称“联投合同”),约定联合投资拍摄40集电视连续剧《对阵》。其中原告投资480万元,占总投资的20%。

  2017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盖章确认的结算函,确认应向原告分配结算款935,878.08元。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结算款人民币935,878.0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74,293.34元(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应当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以上两项合计为1,010,171.42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2018】浙0106民初12088号

  1、事实与理由:

  2010年12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署《联合投资拍摄电视连续剧〈黑狐〉合同书》,约定联合投资拍摄40集电视连续剧《黑狐》。其中原告投资480万元,占总投资的20%。

  按照2017年3月15日被告盖章确认的结算函,就该剧被告应分配的发行收益结算款为177,650元。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结算款人民币177,65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14,102元(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应当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以上两项合计为191752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2018】浙0106民初12090号

  本案被告为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景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事实与理由:

  2012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上海景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电视连续剧〈风影〉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一份(以下可简称“联投合同”),约定共同投资拍摄34集电视连续剧《风影》。其中原告投资600万元,占总投资的20%。

  2012年10月29日,二被告与原告共同签署《合作备忘录》,明确该剧的实际投资方为原告与二被告,且二被告就与原告联投合同项下的权利共同享有,义务连带承担。

  2014年7月18日,二被告共同出具《说明》,确认该剧经过最终决算,尚有投资款1,199,432.23元应退还给原告。此后虽被告又多次以补充协议和结算函等形式确认款项,但至今未能向原告退还投资款。

  2、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人民币1,199,432.2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263,170.22元(自2014年7月18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分段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7日,应当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以上两项合计为1,462,602.4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四)【2018】浙0106民初12094号

  1、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署《电视连续剧〈苍狼〉联合投资摄制合同》,约定联合投资拍摄50集电视连续剧《苍狼》。其中原告投资800万元,占总投资的20%。

  按照被告盖章确认的结算函,截止2017年3月15日就该剧被告应分配给原告的发行收益结算款为6,646,601.13元,但该款项被告至今未付。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结算款人民币6,646,601.1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527,630.87元(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应当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以上两项合计为7,174,232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资料

  1、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浙0106民初12084、12088、12090、12094号。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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