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0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4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63                  证券简称:陕国投A                  公告编号:2019-24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薛季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永周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建岐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 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

  2.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会计政策变更

  1.2017年3月至5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的“四分类”改为“三分类”;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套期会计将更好的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首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期初未分配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

  2.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公司同时执行财政部2018年12月26日颁布的财会(2018)36号文件《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中规定的报表格式。将原“其他应收款”“其他非流动资产”并入“其他资产”项目,原“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并入“其他负债”项目。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了调整。

  (二)公司信托财产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①2016年8月19日,公司受托将信托资金5亿元贷给大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期限为3年。

  ②2017年7月3日-2017年9月19日,公司受托将信托资金1,158,300万元分次投资于大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伙设立的西安陕煤建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期限为5年。

  ③2018年12月4日,公司受托将信托资金5亿元贷给大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期限为1年。

  ④2019年3月14日,公司受托将信托资金10亿元贷给大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期限为1年。

  (三)因河南省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信托贷款,为有效维护信托受益人权益和广大股东的利益,我公司采取受让信托受益权等方式并提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 年8月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并于2013年8月9日完成了对裕丰公司等被执行人原提供抵(质)押担保资产等的查封。2016年3月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查封的部分抵押资产作出《执行裁定书》([2013]西执证字第 00022-6 号),将被执行人无锡湖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山水东路 32号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4处房产共作价8,997.5万元,交付我公司抵偿借款,产权证书已办理至我公司名下。相关事项详细披露于2013年4月27日、2013年8月13日、2016年3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四)因福建泰宁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林业公司)无法按期偿还信托贷款,为有效维护信托受益人权益和广大股东的利益,我公司采取了申请强制执行保全资产和受让信托受益权等方式以求妥善解决相关问题。2014年6月12日,我公司收到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泰执委字第 13-1 号]。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做出《民事裁定书》[(2016)闽04民破申1号],裁定受理申请人张雄等人对被申请人福建泰宁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我公司已申报债权。2017年5月11日,我公司收到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泰执委字第13号之八),将被执行人华阳林业(三明)开发有限公司12.68万亩林权及 13,198亩林地使用权进行司法拍卖,以7,060万元成交。截至目前,共有拍卖款6002.5万元已划转至我公司账户。上述事项详细披露于 2014年6月14日、2016年2月26日、2017年5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五)“陕国投·海航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我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分六期发行的信托项目,信托资金规模5亿元,信托期限1年,海航旅游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项目陆续到期前后,经沟通协商,海航旅游集团拟转让其所持的长安银行股权随同抵偿上述债务。鉴于股权正常转让存在一定问题,根据现实状况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公司选择了司法查封方式解决相关问题。2018年7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对我公司申请执行查封海航旅游集团有关资产一案予以立案。2018年7月30日,西安中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8陕01执1578号之一),于2018年8月1日正式查封了海航旅游集团所持长安银行5.92%的股权(持股数量333,911,714股)。2018年10月12日,西安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股权进行了公开挂拍,本次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经海航旅游集团向西安中院申请,2018年11月15日,西安中院就我公司申请查封海航旅游集团有关资产一案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8)陕01执1578号之五],将被执行人海航旅游集团持有长安银行5.92%(即333,911,714股)的股权,以流拍价76,799.69万元抵偿我公司债务,该案件已经司法处置完毕。目前,我公司正在积极办理中国银保监会审批、工商过户等后续手续。上述事项详细披露于2018年8月3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5日、2018年12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薛季民

  2019年4月26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